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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新冠疫情防控省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新冠疫情防控省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吉财社[2021]60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在继续执行现有财政疫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为有效遏制我省疫情蔓延势头,全力支持各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省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通化、长春(含公主岭)、松原等地中风险等级(含中风险)以上区域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省级财政补助60%。   二、对派往疫情较重的通化、长春(含公主岭)、松原等地参与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比照援鄂医疗队补助政策(国发明电[2020]5号),在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一倍,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通化、长春(含公主岭)、松原等地区,省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财力补助。同时,在分配中央和省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公共卫生等领域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时,将疫情防控作为重要分配因素予以重点倾斜和照顾。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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