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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

  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系统
  3.4 预警信息处理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其他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等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旅游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民宗局、市台办、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电信长沙分公司、移动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性和跨区域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技术比武等工作;统一发布旅游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旅游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协助、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市应急办交办的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市旅游应急决策部署,在应对旅游突发事件中履行相应职责。
  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 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格稳定。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供电和通信部门做好电力和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旅游事故中受害者的临时生活救助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交通管制、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疾病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市财政局 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汛情及预警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环境污染等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牵头调查处理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参与协调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野生动物病源疫病的监测情况;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优先救助旅游受困人员。
  市文广新局 负责协助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教和旅游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
  市统计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港澳工作。
  市民宗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事务、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台办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药监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
  市金融办 负责组织、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救援、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铁路、空中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旅游者或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电信长沙分公司、移动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 负责 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市旅游局牵头,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 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协助,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配合,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旅游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尽可能地减少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旅游淡旺季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对旅游者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1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3.2.2 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3.2.3 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3.2.4 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31 -85810110。各区县(市)旅游应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接警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发布交通运输、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涉事旅游经营者要立即通过“110”、“0731-85810110”等,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旅游局、事发地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3.4.1 接警处理
  区县(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4.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旅游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制定相应措施,报市指挥部决策,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4.3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提请市指挥部发布Ⅲ级旅游预警警报;或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旅游应急委发布Ⅱ级或Ⅰ级旅游预警警报。   3.5 预警预防行动
  3.5.1 当预警级别为Ⅳ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不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向公众发布。
  3.5.2 当预警级别为Ⅲ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向,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5.3 当预警级别为Ⅱ级时,市和区县(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5.4 当预警级别为Ⅰ级时,市和区县(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 预警解除
  市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对预报信息作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由市指挥部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事件(Ⅳ级):一次突发事件造成 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
  4.1.2 较大事件(Ⅲ级):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10人以上或者3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60人以下受伤。
  4.1.3 重大事件(Ⅱ级):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30人以上 60人以下,或者 60人以上 100 人以下受伤。
  4.1.4 特大事件(Ⅰ级):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受伤。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2.2 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市)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4.2.3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立即报请省旅游应急委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畅通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接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处理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旅游团队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旅游应急指挥机构,也可直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开展评估分析,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接报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应急办,同时通报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4.4 指挥与协调
  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处置基本步骤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积极联系事发地政府进行救援。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救援时,可向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5.2 应急处置特别程序
  (1)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相关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予以积极配合。
  (2)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组织救援;当地旅游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积极配合。
  (3)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和有关机构,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相关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等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给予支持、配合。   4.7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影响,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事件中受伤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包括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电信长沙分公司、移动长沙分公司、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储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   6.4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职能予以保障。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督促开展培训,提高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同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境外游客: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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