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区电商经营者的提醒书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区电商经营者的提醒书
全区广大电商经营者、从业者朋友们: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区即将迎来复工复产高峰期,网络交易即将逐步增多,电商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对全面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有着重要作用。为坚决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对疫情防控工作整体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大电商经营者及从业者作出如下提醒:
严禁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野生动物交易是党中央的重大部署,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微信、APP、小程序及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在首页醒目位置公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告》,在经营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严禁销售不合格防护产品。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防护产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防护产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不得销售三无防护产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不得销售以普通、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疗用的口罩,不得将过期失效口罩重新包装销售;不得从事销售其他违法违规防护产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行为。 严禁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应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强制搭售,不得发布虚假产品货源信息,不得随意砍单,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实施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禁对防护用品进行虚假宣传。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护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专利的防护产品,不得销售以次充好的防护产品,不得销售属于商业混淆的防护产品,不得对销售的防护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网络等发布虚假防护产品广告。
希望全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新冠疫情提出的各项防控举措,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加强平台管控,加大货源组织(或者外卖供应,针对网络订餐平台),强化市场供应,确保配送安全,同时积极向企业内员工普及疫情知识,加强企业自我防控,坚决抵制谣言散布,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积极履行好自身社会责任,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力量!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