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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三明银保监分局、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场主体抗疫纾困的通知

三明银保监分局、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场主体抗疫纾困的通知
(明银保监规〔2022〕3号)


各县(市)监管组,各县(市、区)金融办,农发行三明市分行、各大型银行三明分行、各股份制银行三明分行、各城商行三明分行、省联社三明办事处、各农商行、各农信社、各村镇银行,三明市银行业协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明政文〔2022〕24号)要求,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更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决定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降挖潜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降低贷款综合利率水平
  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向上争取优惠、对内降低成本等方式,有效扩大对小微企业“让利空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各类奖补资金,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融资担保费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1.向上争取优惠政策。大型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推动上级下达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经济资本计量优惠、损失补偿、税收减免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传导,力争今年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再下降0.1个百分点。股份制银行要积极争取向上争取在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方面产品的政策优惠,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高于50个基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国家降费奖补资金和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做大符合奖补要求企业的担保规模,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2.推动降低负债成本。城商行要合理控制协议存款、保证金存款等负债占比,规范票据业务发展,对票贷比超过30%、100%保证金票据业务、保证金存款占比超过25%等情况,将纳入监管监测和检查重点范围,避免票据业务不合规导致加重企业负担。存贷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努力调减付息率高于本机构平均水平1.5倍的高成本负债,将成本收入比控制在35%以内。   3.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积极提升经营管理数字化水平,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线上产品宣传和服务引导,实现线上产品和服务方式广泛普及,力争在疫情等特殊时期线上金融业务的服务替代率达到96%;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探索线上获客、线上审批、线上风控等线上业务,并借鉴“整村推进”模式,提供线上化、批量式的整体金融综合服务方案。
  二、减轻续贷转贷压力
  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续贷产品推广力度,切实降低融资环节成本。   4.落实无还本续贷业务政策。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应迟于到期前30日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不迟于到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后续处理意见。对于上年末无还本续贷业务笔数、金额占比未达25%的机构,要制定逐年达标计划,并确保每年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   5.提高融资资金供需适配性。要根据制造业等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回款周期相对不固定的特点,积极推广随用随借随还等模式,探索中长期贷款内嵌年审制、中长期授信内嵌预审制等模式,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022年6月底前试点探索,大型银行要力争实现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较年初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6.确保融资担保延续性。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增信增贷服务,不得盲目压保、断保,对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到期的贷款采取续保续贷措施。
  三、降低融资担保负担
  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努力提升信用贷款、担保比重,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切实为企业减负。   7.继续提升信用贷款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总行科技系统和大数据技术优势,着重在推广线上信用产品上持续发力,力争实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分别达到35%和15%以上;城商行、地方法人银行要提升自身风控能力,着重推广30万元以下小额个人信用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分别稳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至10%和15%左右。   8.合理设置增信安排。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情况下,不简单根据企业类型或所有制情况“一刀切”要求额外追加担保。针对“专精特新”等小微企业普遍缺少不动产抵押的现状,各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要探索将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建立“技术流”等授信评价方法,至少推出1-2款“专精特新”专属产品,将科技等“软实力”变成融资“硬通货”。   9.提升信用担保比例。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纯信用担保额度占在保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对“专精特新”“乡村振兴”、融资担保“白名单”、经认证的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等担保主体申请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的,采取纯信用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四、减少押品评估费用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探索自评估、免评估、线上评估等方式,减少对外部评估机构的过度依赖,降低评估费用。   10.推广自评估。逐步提高使用内部评估模式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占比,对于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市场交易较为活跃、价格相对公开的商品房抵押物,鼓励推广内部评估模式。地方法人银行要加快开发抵押物自评估系统,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200万元以下商品房内部评估县域全覆盖。   11.探索免评估。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小额标准化抵押品价格确认标准及开发免评估模型系统,对100万元以下成交价格透明、历史成交数据多的商品房抵押物,30万元以下交易信息透明、可通过平台流转的林权类抵押品,探索押品免评估方式,实现评估费用客户“零承担”。   12.推广线上评估。鼓励银行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开发线上评估系统,通过与拍卖网、房地产等第三方自动估价网络平台的合作,对于50万元以下市场交易活跃、产品价格透明的一手车等抵质押品,采取“线上评估授信+线下标准化核实调查”模式,有效满足“短、频、快”的融资需求。   13.规范外部评估。对于外部评估机构估值与市场价或内部估值的偏差率超过30%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情况纳入“观察名单”直至“黑名单”。要合理合规界定费用归属,不得变相强制借款人承担,对于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抵押评估费占比高于50%的机构,将列入监管重点观察名单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机构。
  五、合理控制助贷成本
  银行机构要强化对助贷机构的合作管理,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与以盈利为目的第三方助贷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合作业务。   14.强化助贷机构费用管控。银行机构应持续监测与助贷机构合作的规模和费率水平,合理确定综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费加重客户实际融资负担。对助贷机构收费超过贷款利率30%的,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推动降低收费水平;对收费过高或存在违规收费的助贷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终止合作。   15.强化助贷业务合规运作。银行机构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中介、咨询公司等各类助贷机构服务并支付费用,作为获取贷款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
  六、精简服务收费项目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落实减费让利、惠企利民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精简收费项目,推动向实体经济释放更多红利。   16.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要落实好取消信贷资金管理费、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等费用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减免收费项目。   17.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e键可得”金融服务平台,收集金融“免申即享”优惠政策,方便客户查阅和享受优惠。强化监管监督,构建“费e查”费率智能检查工具,重点查处违规返利、利用第三方中介、延迟支付、以贷转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借贷搭售、违规转嫁收费等推高融资成本的各类违规行为。   18.加强融资担保收费管理。规范融资担保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请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季后10日向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附表,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监管部门将加强动态监测,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要求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附件: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场主体抗疫纾困进展情况表(略)
三明银保监分局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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