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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冀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基层就医门急诊保障水平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医疗救治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切实保障用药需求
  做好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结果在我省落地工作。对于临床必需、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企业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议定价格后先行采购,及时在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补报采购订单信息。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落实落地。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8日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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