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期间仲裁事项提示
无锡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期间仲裁事项提示
当前,江苏省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控措施。为了积极配合防控疫情的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各仲裁主体的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委将于2020年2月3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恢复工作。
(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解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以本委办案秘书电话通知为准。
(三)当事人、仲裁代理人需要来本委办理业务的,鼓励通过电话、邮寄、网络等方式进行。确需亲至本委的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并配合本委的相关检查。
(四)如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开庭的,可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涉及湖北省及重点地区当事人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本委办案秘书通知为准。
如有需要,可电联0510-82729080。您的相关需求会由工作人员及时转告办案秘书进行处理。
在此非常之期,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
无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