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闽环保固体〔2020〕3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4日
2020年2月4日
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月4日版)
为有效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针对疫情防控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陆续印发的涉疫情医废、垃圾、污水处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涉疫医疗废物
(一)收集包装(医疗机构)
1.规范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以下简称涉疫医废),应当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不得与其他医废和生活垃圾混堆混装。
2.规范包装。涉疫医废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当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额外增加一层包装袋。
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专门警示标识,在盛装涉疫医废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
3.规范标识。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废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重量,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4.减少浪费。为减少直接焚烧中转箱导致的浪费,可先将盛装涉疫医废的包装袋放入泡沫箱、纸箱等中,再将其装入中转箱,焚烧时直接将纸箱、泡沫箱等易耗品投入焚烧炉。
5.规范移交。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单独区域存放涉疫医废,按照规范采取消毒、封闭等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与医废处置单位的移交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当日移交。
(二)转移运输(医废处置单位)
1.检查接收。接收、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严防因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造成医废泄漏和扩散。
根据涉疫医废的实际情况,增加每日转运频次,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气候等情况,要有应急措施,严禁拒收。
2.专车专用。涉疫医废运输原则上专车专用、一车双人,受运输能力限制无法做到专车专用的,应将涉疫情医废与其他医废在车内分区分层放置。
3.优化线路。转运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以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和上下班高峰期。
4.车辆洗消。运输车辆进入医废处置单位前,要先对车辆外部进行喷洒消毒,卸载后再对空车和卸运工具进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在1000mg/L左右。
(三)集中处置(医废处置单位)
1.优先处置。优先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点等敏感区产生的医废和垃圾的处置。
2.随到随烧。对进厂后的涉疫医废直接投入焚烧炉,做到随到随烧,确需暂存的,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对因焚烧量不足无法立即焚烧的,应做好与其他医废的合理调剂,确保当日焚烧。
3.稳定运行。要保障焚烧炉规范运行,储备充足的焚烧设施备品备件等,及时修复设施故障,确保处置设施不停摆。
4.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单位(包括危废处置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应制定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关的应急处置流程标准,事先对人员进行培训和模拟演练,规范其他医疗废物的接收、消毒和焚烧等环节,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5.应急启动。现有处置能力不足时,应优先处置涉疫医废,并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其他医疗废物。
6.偏远地区。对地处偏远的地区,特别是山区农村,难以做到当日转运、集中处置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就地焚烧处置;鼓励当地政府采购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应急处置。
(四)网络办公
1.电子联单。开通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为涉疫情定点医院和各地医废运输、处置单位提供电子转移联单服务。系统用户可在线填报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产生时间、转移时间及处置去向、医废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网上便捷办事。
2.视频监控。通过视频联线的方式,实现对涉疫情定点医院和医废处置单位的污泥贮存池、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等关键点位的远程监控,提升管理实效。
3.加强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微信群,实现视频联线,指导帮助定点医院做好平台注册备案、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作。
4.减少检查。对实现医废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可视化监管的医疗机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涉疫生活垃圾
1.源头分类。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2.敏感垃圾。对经医疗部门或防疫指挥部确定的居家隔离点、集中观察点产生的涉疫特殊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口罩、手套等),配合指导相关部门按要求规范收集,参照医废管理要求规范处置。
3.厨余垃圾。对涉疫情的生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受医废处置单位能力和工艺限制难以有效处置的,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按规范消毒后,统一由生活垃圾焚烧厂集中处置。
4.废弃口罩。居家隔离点、集中观察点以外的,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圈等非敏感点位收集、转运的废弃口罩等敏感性生活垃圾,严格按规范消毒后,由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置。
5.特殊处置。对于确不具备转运和集中焚烧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可对废弃口罩等涉疫特殊垃圾进行就地消毒、焚烧处置。 涉疫医疗废水
1.污水消毒。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确保正常运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通过投加消毒剂等方式杀菌消毒,严禁未经消毒的医疗废水外排。
2.排泄物消毒。涉疫医疗机构对确诊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3.加氯消毒。采用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达不到1.5小时的,应适当增加投药量(如接触时间为1小时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
4.臭氧消毒。采用臭氧消毒的,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
5.化粪池消毒。街道、乡镇卫生院(所)涉疫情医疗废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后,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灭菌消毒,严禁未经消毒的医疗废水外排。
6.废渣消毒。涉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格栅渣,当即消毒,并严格按照涉疫医废处置。
7.自行监测。涉疫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加密对废水中余氯指标监测频次,原则上每24小时自行监测不少于4次。 涉疫生活污水
1.污水厂消毒。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对含氯指标偏低的,要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并控制排入后续处理设施的污水余氯量不高于8 mg/L。
2.指标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出水采取投加含氯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监测与防护
1.监测培训。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县级监测机构的培训,尤其是重点做好余氯监测技术的培训指导,必要时会同市级生态环境局统筹调度辖区内监测力量(含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
2.监测重点。对涉疫情医疗机构监测的重点为废水消毒接触池出口总余氯(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含隔离观察点)和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余氯不低于6.5mg/L,其它医疗机构不低于3.0mg/L。原则上余氯监测采用现场速测方法,医疗废水不宜带回实验室分析。
3.个人防护。现场检查、督导、监测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在保障人员健康安全情况下开展工作,重点防范污水收集、曝气和污泥处置等环节通过空气传播的病菌。
工作完毕后应立即进行个人清洁,及时更换隔离衣、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对防护靴、护目镜等进行消毒,更换后的防护用品须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