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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政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突发事件的概念
  1.3 突发事件的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组
  2.5 地方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3.2.2 分级分类响应
  3.2.3 先期处置
  3.2.4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3.2.5 指挥与协调
  3.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3.2.7 区域合作
  3.2.8 应急终止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保险
  3.3.4 调查评估
  3.3.5 恢复重建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人员防护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4.9 公共设施保障
  4.10 环境保护
  4.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2 社会动员保障
  4.13 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保障
  5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5.1 演习演练
  5.2 教育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5.4 监督检查与改进
  6 附 则
  6.1 制定与解释
  6.2 实施时间
  附件
  1 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 淮安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4 组织体系结构图
  5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6 市应急指挥联动系统示意图
  7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
  8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
  9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
  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淮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参见《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7.1),《淮安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7.2,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各专项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如有新修订的,则按新修订的分级标准执行。   1.5 工作原则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3)。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基层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行业)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商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门应急预案,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
  各类应急预案应加强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政府部门、部省属驻淮单位、驻淮部队等为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内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和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地方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7.4。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1.2 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应急平台。
  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3.1.3 预警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委主任(省长)请示国家后签发;
  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分管副主任请示省应急委主任(省长)后签发;
  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委后,由市应急委主任签发;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区)应急委请示市应急委后,由县(区)应急委主任签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预警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和确定的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客、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更新解除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见附件7.5。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对于市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掌握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由当地县(区)应急委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详细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涉及影响大、范围广,以及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和次生灾害事件,也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其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2 分级分类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涉及跨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与有关市联动处置。
  3.2.3 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4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应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调用、征用的范围和数量。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请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人民政府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上级作出决定。
  3.2.5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领导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设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承担在第一时间收集各种信息,传输上报,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市应急委应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借助公安、消防、民防等部门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市应急处置移动指挥系统,发挥应急联动作用。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市应急处置固定、移动、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使用。
  市应急办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市应急委迅速进入民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市应急处置指挥联动系统示意图见附件7.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见附件7.7,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见附件7.8,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7.9。
  3.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一般情况下,由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新闻发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真实、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应当加强新闻应急工作,第一时间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2.7 区域合作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毗邻地区应急管理的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同时指导、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2.8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并依据法定程序,经批准,由发布部门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并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污染消除、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3.3.3 保险
  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进行理赔。
  3.3.4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3.3.5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地震救援、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抗旱、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建立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4.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进行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4.3 物资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二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的紧急供应。
  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与其他市和地区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市、县(区)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院内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海事、民航等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县(区)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4.6 治安维护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会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4.7 人员防护
  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当地市政部门负责,供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商务部门负责。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协调。   4.9 公共设施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等急需品的供应。   4.10 环境保护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市环保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立即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应急需要迅速提供处置信息,为科学治污提供决策依据;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置。   4.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根据市应急委的指令,市应急指挥中心在最短时间内,准确调度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进行科学合理配置,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社会动员保障
  在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场动员,采取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应急措施。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的,由市应急委批准,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4.13 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先进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5.1 演习演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 教育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六)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4 监督检查与改进
  (一)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预案实施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改进。
  (三)以下情况将对预案进行评定:一是培训和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二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三是国家和地方应急法规发生变化;四是本地区或周边地区危险环境有较大变化。   6.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此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0万亩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发生特大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4.农作物受灾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我省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省(市)6.5级以上地震;
  5.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内发生,或在省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省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大河等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大河干线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市)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发生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跨越我省范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越我省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我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及国际组织驻我省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事务所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省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省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五、经济安全事件类
  (一)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的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我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份、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我省处置能力的情况;
  2.在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个省(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南京或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2
 淮安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参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定出较大突发事件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市级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流域性河道一般河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区域性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洪水造成境内主要干线公路、铁路和航道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6.全市发生较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7.全市受涝或受旱面积超过100万亩以上,或绝收10万亩以上。
  (二) 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
  3.发生在周边市(距本市市界50公里)6.0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我市内3个县(区)以上的;发生面积超过辖区农作物播种面积30%。
  2.杨树食叶虫、蛀干害虫发生中度以上危害,面积达2000亩以上。
  (六)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全事故;干线航道发生堵塞48小时以上,滞留船舶500艘以上;较重船舶造成污染水域事故。
  3.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航空器报废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受伤);或造成机场中断运行12小时无法恢复运行。
  5.造成全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或造成市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30%以下;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原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件;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局部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局部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受到严重影响,可能造成物种大面积死亡事件;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较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有毒危险废物、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9.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射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q)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1.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2.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本市有关县(区)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食源性疾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
  3.其他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21日内,我市的2个县(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区)发生3个疫点以上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京、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或因各类教育学历考试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规模的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越我市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较大恐怖袭击事件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袭击外国及国际组织驻我市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事务所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攻击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较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放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8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金融机构现金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制贩假币案件;
  4.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坑农案件;
  5.有组织团体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
  6.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五)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我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省市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非法集资或民间借贷引发的影响较大的事件。
  (六)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市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市区或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3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附件4 组织体系结构图(略)
  附件5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略)
  附件6 市应急指挥联动系统示意图(略)
  附件7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略)
  附件8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略)
  附件9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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