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七、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九、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月3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