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工作相关事项的通告
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工作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仲裁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本会立案工作有序进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立案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本会立案大厅暂时关闭。在此期间,可以通过邮件、网络和电话方式办理仲裁立案与咨询,具体途径如下:
1.电话咨询。可通过拨打本会咨询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相关咨询,或登录本会官方网站了解立案所需资料并下载格式文本,也可按照本通告所附《立案资料说明》进行了解。
本会咨询电话:025-84721652、84721671。
电子邮箱:n84721276@njzc.org.cn。
本会官方网站:http://ac.nanjing.gov.cn/zczl/zcwsxz/。
2.线下邮寄。请将仲裁申请书、证据副本等材料邮寄至南京市白下路314号四楼412室。
3.在线立案。可登录南京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或“南京仲裁”微信公众号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手续。
本会立案大厅恢复接待时间将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告。因本次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立案材料说明
南京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3日
立案材料说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形式 | 备注 |
1 | 仲裁申请书 | 简易程序(争议金额100万以下)一式三份。 普通程序(争议金额100万以上)一式五份。 | 原件 | 1.每多一个被申请人或有需同时送达的被申请人地址,则相应额外增加一份; 2.本会官网提供模板下载。 |
2 | 证据目录、证据材料 | 复印件 | 证据目录与立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顺序需一一对应。 | |
3 | 双方主体证明文件 | 一式一份 | 主体为: 1.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的企业信息打印件; 2.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含一切载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的由国家公共机构出具的文件)3.双方主体证明文件均需提交。 | |
4 | 当事人、被申请人联系地址确认书 | 原件
| 本会官网提供模板下载。 | |
5 | 承诺书 | 1.立案时未携带合同原件时需填写承诺书; 2.承诺内容为:承诺立案时提交的合同(或仲裁协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6 | 授权委托书 | 1.明确授权具体事项; 2.官网提供模板下载。 | ||
7 | 代理人单位证明 | 律所函、介绍信等。 | ||
8 |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代理人为: 1.律师/法律工作者,需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2.公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推荐单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