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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环办发〔2020〕112号)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陆续报告本土确诊病例,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为降低疾病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年初以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环发〔2020〕4号)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文件,有针对性的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一是要结合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年初以来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查缺补漏,完善现行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机制,持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对医疗机构、医学隔离观察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等重要点位,要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三是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明确整改措施,并督办其整改到位,对于措施不到位、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二、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平战转换”工作机制
  《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0〕101号)对疫情防控不同时期的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要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平战转换”工作机制。一是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按规定转换工作模式,及时开展形势分析和研判,落实医废处置情况报告制度;二是要掌握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运转情况,督促企业提前储备防疫应急物资和常用备件,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三是要做好应急谋划,核准备选处置能力和处置方式符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求和要求,保证应急处置能力可以随时启用,确保所有规定要求执行到位。   三、积极做好相关医疗废水处理管控工作
  一是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及重症救治中心的医疗废水消毒率要做到百分之百。可选用含氯消毒剂、紫外线、臭氧等方式进行消毒,消毒时间和消毒剂用量要充足。二是加强接纳定点医疗机构及重症救治中心医疗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对出水水质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标。三是医学隔离观察点的污水集中收纳处置率要做到百分之百。医学隔离观察点的污水要采取有效收集及处理,消毒后通过市政管网或封闭罐车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未经消毒即排入市政管网或其他外部环境。   四、根据疫情发展动态增强处置能力
  一是要配合发改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综合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排查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转运盲区,通过扩大转运覆盖范围、建立医疗废物转运点等方式,进一步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对于辖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逐个对处置能力和许可证匹配情况进行核准;二是要加快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和技术扶持,对医院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加强医疗废水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尾水处理达标。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加强关键环节管控,严格制度执行,强化闭环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加固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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