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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六稳”工作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六稳”工作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漳政办[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增加企业信贷投放。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五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20%以上。支持政策性银行机构设立专项贷款为重点企业稳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对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和小贷公司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发挥好各级应急周转金作用,按实际需要延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业务使用期限,并适当降低资金占用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牵头)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支持银行和小贷公司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的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加强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将优惠利率政策切实传导至实体经济。推动相关银行机构为防疫物资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项目融资保障,降低贷款利率水平,确保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牵头)   三、支持企业贷款贴息。积极争取将我市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全省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骨干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有关专项贷款贴息。积极对接省技术改造基金和市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项目,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由漳投集团下属担保公司无条件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疫情结束前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市级财政全额贴补,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担保贷款到期还款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给予续贷或延期还款;对漳投集团承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担保费按原标准减半收取;减半的担保费由市、县财政按50%共同承担,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参照执行。(市财政局牵头)   五、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金融服务需求的快速审批通道。鼓励通过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线上业务系统完成业务对接,及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各保险机构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各类手续,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对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优化防疫物资境内外采购、进口通关、生产贸易、流通等环节的金融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引导银行机构凭支付指令先予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外管局漳州市中心支局牵头)   六、支持减免或延期缴纳相关税费(税款)。企业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按规定延长至2月24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积极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财政局牵头)   七、支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若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导致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疫情期间,将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月份租金免收,3月份和4月份租金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已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双方协商,可重新确定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账款。(市国资委牵头)   九、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2020年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现场快速诊断试剂、免疫诊断试剂等相关监测检测技术及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课题研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入驻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中小企业,2月份租金免收,3月份和4月份租金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所减免租金总额30%的运营补贴,最高50万元。在疫情期间,对开发及生产列入漳州市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控物资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配合)   十、加快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落实我市《关于全力加快口罩、防护服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五条措施的通知》(漳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15号),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防护服,支持原辅材料采购,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强化生产销售和服务保障。(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卫健委配合)   十一、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将我市参加春节短周期的电力用户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31日,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力度。工业企业用气优惠政策延长至3月12日,对日均用气量达到5000立方米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包括使用管道气和LNG,不含天然气发电、热电联产及分布式能源企业、中海油福建分公司不通达的企业),其终端气价(即实际用气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含税)优惠;单家企业享受优惠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税)。(市工信局牵头)   十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我市《关于研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生产及物流保障几项具体工作的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8号)。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天;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鼓励交通物流企业承担运输任务;支持加快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引工稳工;为城市配送车辆提供便利条件。(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协调中心牵头)   十三、鼓励利用电商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15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牵头)   十四、支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对1月24日-2月9日不停工和2月10日-2月17日复工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给予承建(施工)单位1-2月份总用电量50%的财政资金补助,所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1月24日-2月9日不停工项目,给予施工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2月10日-2月17日复工的项目,给予施工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所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对重点项目急需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砂石料(机制砂)工厂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对原计划一季度开工的重点项目按计划开工情况较好的前3名,给予市对县绩效考核加分;对复工成效较好的前3名,给予市对县绩效考核加分。(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配合)   十五、加大支持企业稳岗力度。对2020年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经当地工信、商务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配合)   十六、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疫情防控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商贸配送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单家企业最高奖补80万元(补助标准: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国资委配合)   十七、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服务奖补;对经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国资委配合)   十八、持续优化提升行政服务。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组建专班、指定专人,提供预约热线、提前介入等专项服务,开通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在“漳州通”APP上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网上办专区,优化在线审批服务,实行信任在先、企业承诺、邮寄(政证快)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方法,对企业采用“政证快”服务实行邮寄双向免费。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断档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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