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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2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培训和演习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任一县(区)与省内19个以上县(区)发生或与相邻9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相邻4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的任何市(州)发生疫情或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任何一个相邻市(州)或市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任一县(区)与相邻19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市及相邻2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倒,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自行启动。突发I-IV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应急指挥机构
  泸州市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局局长和担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民政局、泸州质监局、泸州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体育局、通信公司、市交通局、泸州军分区后勤部、泸州武警部队、泸州民航局、泸州铁路公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市畜牧局提供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委: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转报及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应急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屠宰厂(点)的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兽医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信鸽资源调查和观测,协助市畜牧局组织开展对信鸽的监测工作。
  通信公司: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泸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进站和道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消毒;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市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畜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4.3应急预备队:市、县(区)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1监测
  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市、县(区)、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所)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所)校科研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局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如下工作: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市畜牧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市畜牧局可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剂;(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信工具;(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通讯保障、加(值)班补助等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培训和演习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习。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局牵头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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