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交水电燃气等费用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交水电燃气等费用的通知
(榕政办〔202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有效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0年1月24日起,至我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当月止,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应缴的用水、用气费用在疫情期间免收滞纳金、违约金。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用电,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有困难的,2月底前交清电费并经供电企业同意后可减免电费违约金。
2.2020年1月24日起,至我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当月止,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固话、手机话费实行“欠费不停机”措施。鼓励三大运营商对企业补缴的以上各项费用在疫情期间免收滞纳金、违约金。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