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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全市法院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全市法院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乐山市两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安排公告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执行、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由受理法院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案联系落实。
  2、向法院申请立案(包括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等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和微信小程序四川微法院进行在线办理。
  3、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延期申请可采用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发送案件承办法官。
  4、案件上诉期限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届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3日。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届满的,均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届满。
  5、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将优先选择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亦可根据案件情况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通过纸质信件、快递等方式向法院寄送再审申请书。
  6、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接待将采取电话和邮件等方式进行,恢复正常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7、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确需进入法院诉讼服务区、审判法庭、办公区的,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不佩戴口罩,且未接受检查或拒不配合检查的,不得进入法院相关场所。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诉讼服务咨询电话:0833-2429522
  特此公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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