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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衡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衡阳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事发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1.4.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4.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场供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新闻办、市盐务局、衡阳海关、市气象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协调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2.2.2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执行市协调小组的决策指令,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承担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3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做好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的电力供应通畅以及运输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工作中的治安和交通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和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合理安排和及时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城区“菜篮子”生产和蔬菜存园储备,保障蔬菜安全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突发重大事件的医学调查、控制和医学救援。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应急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产品质量。
  市物价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市新闻办:负责会同应急组织机构审核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盐务局: 负责组织食盐应急生产和供应。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信息的发布,根据应急需要,加强气象服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接报和掌握的市场异常波动预警信息,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等。
  3.3预警分级和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四级)、黄色(三级)、橙色(二级)和红色(一级)标识。
  3.3.2可能发生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由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
  3.3.3可能发生三级、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属于三级异常波动的,由市协调小组发布黄色预警,属于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橙色、红色预警。
  3.3.4预警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应急响应
  4.1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按照事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分为四级:一个县市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四级;本市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的根据发展趋势不会波及全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为三级;二级、一级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4.2分级响应
  4.2.1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2.2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市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2.3可能发生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上报省协调小组后由省协调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服从省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引导舆论。迅速采取协调新闻媒体、发送手机短信等措施发布市场供求状况,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正面引导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
  4.3.2保障供应。发生地县级以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可采取如下措施:
  (1)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2)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3)动用储备。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依次申请投放市级、省级、中央储备物资。
  (4)申请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
  (5)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6)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4 应急信息发布
  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级储备制度。各县市区应相应建立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5.2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应合理补助。
  5.3交通运输保障
  经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5.4治安维护
  公安、工商、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单位做好评估、总结工作。
  6.2奖励与责任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征用物资的补偿
  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产生的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对造谣、蛊惑人心者,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7.2培训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对全市有关应急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培训。
  7.3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有关单位(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名词术语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饮用水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是指当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且有稳定的数据报送和信息员联络队伍的企业,包括超市、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其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区域辐射面广、市场影响力强、交易量大、经营期限长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大型批发市场。
  8.2预案修订与更新
  县市区商务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本级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商务局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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