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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第4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责任清单
  本通知印发后,要及时在“北京延庆政府门户网站”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责任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专项责任清单的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自2018年起,各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对专项责任清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区政府审改办,由区政府审改办汇总并向区政府作季度汇报。区政府审改办将各单位对专项责任清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清单明确的工作责任,切实强化本单位主体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牵头单位要担负起牵头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要以完善责任清单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履行部门职责,切实抓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
  1.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2.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4.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5.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6.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附件1:
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职责分工,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延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民政局
  1.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
  2.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工作。
  4.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
  5.开展农村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所需款物方面的救助工作。
  6.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
  7.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以及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
  (二)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
  2.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三)区发展改革委
  1.协助区商务委保障灾后市场供应,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2.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立项审批及资金保障。
  3.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
  4.配合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四)区教委
  1.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2.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因灾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
  3.负责指导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五)区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及通信保障工作。
  (六)区民宗办
  负责提出少数民族群众灾后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建议。
  (七)延庆公安分局
  1.负责维护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3.负责对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调查,并向区民政部门报送疑似与自然灾害相关的死亡人员数据和信息。
  (八)区财政局
  1.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2.会同区民政局做好市级和区级应急救助资金及援助资金拨付工作。
  3.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九)区人力社保局
  参与制定因灾伤亡人员的救助抚慰标准。
  (十)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
  1.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等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工作。
  2.配合做好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用地有关工作。
  3.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组织对安置受灾群众的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
  2.指导灾后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3.负责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进行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
  (十二)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
  (十三)区交通局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十四)区农业局
  1.负责牵头进行灾后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
  2.参与农业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五)区水务局
  1.负责监督指导供水企业和供水站的属地乡镇村恢复供水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
  2.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六)区商务委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联合区发展改革委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物价基本稳定。
  (十七)区旅游委
  1.负责协调做好在本区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
  (十八)区卫生计生委
  1.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2.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水卫生安全。
  3.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开展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的认定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十九)区审计局
  负责依法对有关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区国资委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
  (二十一)延庆国税局、延庆地税局
  负责依法做好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二)区质监局
  1.负责本区应急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
  2.协调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
  (二十三)区安全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疏散安置事故周边群众或给予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时,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确保药品质量。
  (二十五)区体育局
  1.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2.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
  (二十六)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园、绿地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
  3.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二十七)区民防局
  1.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
  2.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
  (二十八)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2.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二十九)延庆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保障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三十)团区委
  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和村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三十一)区红十字会
  1.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十二)区地震局
  1.负责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2.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三十三)区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2.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做好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三十四)区武装部
  1.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配合当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发生。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机构职责
  (一)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
  1.研究制定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区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他区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应急救助队伍以及应急救灾物资、资金等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区民政局)
  1.组织落实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措施;负责本区人员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市其他区发生突发伤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三)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
  1.负责协调、指挥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响应的应急救助及灾后救助工作。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配合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做好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转移安置;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本区域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由区编办在区政府网站公布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流程图,并会同区民政局、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2:
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分工,提高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延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交通局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客货运输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做好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工作。
  2.组织协调京津冀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三地冰雪灾害天气交通保障应急联动和道路铲冰除雪工作。
  3.负责雪天客货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公交、出租汽车、省际、旅游等客运及物流运输安全。
  4.做好火车站、客运场站的运力保障工作。
  5.负责保障雪天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转,及时调整运力,保证运营秩序正常,确保行车安全。
  6.负责做好S2线铲冰除雪和运力组织工作,维持车站正常运营秩序做好公交保障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雪天交通事件的报道,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雪天交通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应对雪天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互联网宣传及信息服务工作,加强舆情应对与管理。
  2.负责协调做好京津冀三地雪天道路交通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社会舆情引导工作。
  (三)区文明办
  负责组织动员全区公共文明引导员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所服务公交站台积雪清扫工作。
  (四)区教委
  负责会同区气象局结合降雪预测,提出本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全部或部分停课建议,由学校根据所在区域降雪情况,上报区教委批准后,实施弹性教学方式,降低社会交通压力,保障出行安全。
  (五)区经济信息化委
  1.负责做好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通信保障工作。
  2.负责为全区雪天交通处置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六)延庆公安分局
  1.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雪天交通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协调做好京津冀三地公路滞留车辆及人员、生活物资发放的秩序维护工作。
  (七)区民政局
  1.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统筹协调基本生活类款物的调拨和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统筹协调京津冀三地开展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相互支援和保障工作,做好滞留人员安置。
  (八)区财政局
  负责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协调落实雪天交通应急保障单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组织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铁路、水利、交通、园林等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做好雪天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美化、包干净)工作;做好工程抢险准备,应对降雪对在施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确定闲置工地作为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残雪消纳场地。
  (十)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制定城市道路铲冰除雪作业标准、工艺规程;负责组织全区城市道路、快速路、街巷胡同等的铲冰除雪工作。
  2.负责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交通设施雪天运行所需外部电力的正常供应工作。
  3.负责所辖城市道路的铲冰除雪工作。
  (十一)区水务局
  负责确定有关区属河湖作为积雪倾倒点,做好相关积雪消纳保障工作。
  (十二)区商务委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十三)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组织雪天交通突发事件中伤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京津冀三地因冰雪灾害天气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负责做好雪天交通突发事件中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
  (十四)区社会办
  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参与扫雪铲冰工作。
  (十五)区园林绿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各单位对绿化带、路树进行修剪、清理,避免出现因积雪导致倒树折枝等影响正常交通问题。
  (十六)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队开展社会单位铲冰除雪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十七)区旅游委
  负责加强对各景区检查,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准确统计在延滞留游客人数,并指导属地乡镇做好在延滞留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统计全区宾馆空置床位情况,做好安置滞留人员准备工作。
  (十八)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加强交通组织疏导,提供交通疏导信息,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分流疏导交通。
  2.负责京津冀三地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协调联动。
  (十九)延庆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负责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等应急工作。
  (二十)区气象局
  1.负责提供长期、中期天气变化趋势预测和每日天气预报;遇有突发异常天气,及时提供短时临近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降雪预测的准确性,并在降雪过程中加强监测,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在每年10月底至11月上旬进行降雪预测分析,指导铲冰除雪工作。
  3.负责配合区教委提出全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全部或部分停课的建议。
  4.负责向全社会发布雪天预警。
  5.完善京津冀三地雪天交通气象会商和相关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传递气象信息和雪情预警。
  (二十一)区武装部
  负责组织调集所属部队协助保障单位做好铲冰除雪工作。在地方政府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时,负责提供应急抢险车辆支援。
  (二十二)延庆公路分局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公路养护单位做好区级高速公路、一般公路铲冰除雪工作。
  2.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的铲冰除雪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免费通行,为救援车辆提供指引服务。
  3.配合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做好道路封闭工作;做好雪雾天气时高速公路(含服务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4.负责辖区公路及相关道路的铲冰除雪工作。
  (二十三)延庆供电公司
  负责雪天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机构职责
  (一)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
  1.负责指挥、协调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全区雪天交通畅通。
  2.研究制定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检查各成员单位及保障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落实雪天交通保障应急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工作。
  5.分析、总结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组织落实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及保障单位开展雪天交通保障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各类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修订雪天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3.负责向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4.负责本区雪天交通保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应急演练工作。
  7.负责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区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雪天交通保障应急工作超出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责范围时,由区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相关工作;涉及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职责范围的,由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报请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四)区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当需要发布橙色、红色雪情预警时,由区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并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报请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其授权区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雪天交通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落实区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雪天交通应急保障相关工作,并进行相关审核。
  3.雪天交通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负责审核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的各成员单位及保障单位对本系统雪天交通应急保障工作的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办。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雪天应急工作的协调和指挥,组织各村(社区)、社会单位及群众参与铲冰除雪工作,并及时向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反馈情况。
  (二)因降雪造成本辖区内道路大面积拥堵时,负责车辆滞留人员所需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三)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滞留人员临时安置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由区编办在本区政府网站公布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工作流程图等,并会同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分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消除其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延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
  2.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3.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地区进行隔离控制等措施建议。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开展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与演练工作。
  7.承担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监测、风险评估,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8.与驻辖区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部门、本区相关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9.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收集、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引导舆论。
  (三)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3.参与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四)区教委
  1.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儿童、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有关高校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4.指导学校协助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区科委
  1.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技术;组织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科技问题。
  2.组织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六)区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七)延庆公安分局
  1.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
  (八)区民政局
  1.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做好群众安置,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生活必需品和有关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对困难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接受、登记、储备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3.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4.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亡人员和防控工作中伤亡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进行复核;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烈士评定。
  (九)区财政局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2.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京津冀联防联控等工作经费。
  3.保障医疗救治基地、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
  4.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区人力社保局
  1.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2.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3.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十一)区环保局
  对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环境污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依法及时公布相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自我防护。
  2.必要时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医疗机构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建筑工地转发预警信息。
  (十三)区城市管理委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对实施隔离、封闭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环境清洁。
  2.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十四)区交通局
  1.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2.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十五)区商务委
  1.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2.组织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活动期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问题。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十六)区旅游委
  1.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3.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问题。
  (十七)区台办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十八)区政府外办
  1.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员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涉及在本区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做好对在本区境外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境外媒体应对工作。
  (十九)延庆工商分局
  1.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2.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负责依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的储备、监管及调用。
  (二十一)区园林绿化局
  1.依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3.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野生动物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二十二)区农业局
  1.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2.依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3.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畜禽类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4.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携带病原体及变异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5.组织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二十三)中关村延庆园管委会
  1.当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调配合卫生应急处置机构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辖区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二十四)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协助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十五)区红十字会
  1.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2.组织所属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工作。
  3.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5.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二十六)延庆公安分局
  组织做好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工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区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隐患;安排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
  由区编办在区政府网站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等,并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4:
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缓解交通拥堵相关重点领域工作职责分工,改善全区交通运行状况,提高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延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责任
  区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征地工作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程序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的工作。
  (一)区交通局
  1.负责区级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工作。
  2.负责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问题,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负责研究解决影响区级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点问题。
  4.负责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环节以及征地拆迁环节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政策。
  2.负责按照权限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
  3.负责按照投资政策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区级资金。
  (三)延庆国土分局、延庆规划分局
  1.负责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征地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3.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批复;对超出本级权限的,加强与市规划国土委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4.负责做好与市相关部门对接,按照市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要求,配合建设单位报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相关手续办理。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落实市级制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负责做好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相关手续办理。
  (五)区园林绿化局
  依职责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伐移树木(林木)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对超出本区权限的,加强与市园林绿化局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二、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责任
  (一)区交通局
  1.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公布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安排。
  2.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推进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检查。
  3.承担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研究制定加快本区次干路、支路建设的相关意见。
  4.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次干路、支路建设任务要求,完成年度建设工作任务。
  (二)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配合市交通委下达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进行资金评审,落实补助资金。
  2.负责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的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打包纳入市级重点工程。
  3.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项目审批工作。
  (三)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
  1.按权限负责对区级次干路、支路道路设计方案及市政管线项目综合、市政管线设计综合等报批工作。
  2.按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工作。
  3.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四)区环保局
  负责非跨区的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城市市政道路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
  (六)延庆公路分局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路政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
  (七)区水务局
  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水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
  (八)区园林绿化局
  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初审工作。
  (九)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建设中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报批工作。
  (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配合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是指以街道、乡镇区域或特定功能区为单位,结合用地类型和交通特征,开展次干路、支路建设,实施疏堵工程项目,加快完善交通设施,优化自行车步行环境和公交站点设置,加强停车规范管理,做好大型活动交通组织、城市保障车辆作业时间管理、交通秩序整顿等工作,打造交通运行组织高效、交通节点畅通、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区域。
  (一)区交通局
  1.负责统筹区属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制订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明确有关单位区域交通综合治理任务。
  3.负责制定区域交通综合治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区域交通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
  4.负责区属城市道路的自行车、步行系统治理工作。
  5.负责协调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3.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落实相关作业规定。
  (三)区园林绿化局
  负责审批道路绿化系统与停车、自行车、步行等系统的衔接方案。
  (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队依法依职责对流动无照经营、非法营运、未经许可占路违法建设、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交通通行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2.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队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五)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和执法,以及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交通秩序的统筹协调。
  2.负责指导路内车位施划管理和执法工作。
  3.负责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占路施工审批,开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属地责任,负责推动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沿街(巷)单位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重点做好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旅游景点门前综合整治工作,切实规范交通秩序。   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责任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是指在规划配建停车场、社会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建设过程中,明确投资、规划用地保障、项目验收等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一)区交通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2.根据市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落实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
  3.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年度建设任务,指导、协调、落实与监督本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4.对居住区不具备建设停车设施场地条件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5.对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6.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7.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8.参与拟订经营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核算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
  9.参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二)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三)区财政局
  负责配合区交通局研究落实停车设施建设有关资金支持政策。
  (四)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
  1.根据市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研究落实本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制订年度用地计划,确定用地规模。
  2.负责停车场规划手续报批。
  3.组织研究落实市级制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和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4.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及其他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协助延庆规划分局和延庆国土分局研究落实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2.负责牵头推进我区重点工程轨道交通新线及在建线路配套驻车换乘停车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
  (六)区民防局
  根据市级政策,负责推动将民防设施优先用于停车。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2.负责协助、配合辖区驻车换乘停车场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类型停车场征地相关工作,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责任
  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工程沿道路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在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道路工程建设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一)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的验收、接养工作。
  2.负责督促和监管非政府投资建设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道路移交接养前履行养护管理责任。
  3.梳理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道路有关情况,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台账。
  4.负责将落实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务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财政局
  负责对接养的区管城市道路安排养护维修资金,并依法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
  负责做好市规划国土委梳理的本行政区域代征道路工作。
  (四)区园林绿化局
  负责做好代征代建道路绿化的质量监督、指导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负责依法依职责查处城市道路相关违法行为。
  2.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拆除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道路项目涉及的违法建设。
  (六)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接管验收城市道路的交通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做好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停车秩序管理工作责任
  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是指明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停放区域(泊位)确定、设施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违停处罚等停车秩序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一)区交通局
  1.负责本区停车行业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市级制订的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2.根据全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本行政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4.负责推进对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5.负责本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依法处理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延庆公安分局
  1.依法受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2.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依法依职责查处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
  2.依法依职责查处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违法行为。
  (六)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2.负责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对违规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3.负责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在道路上加装隔离设施;对违规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5.结合实际,负责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
  6.负责对违规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先行予以处理。
  7.负责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
  8.负责对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9.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对违规擅自设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区政府绩效办
  负责将停车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停车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区政府督查室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停车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加强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2.对辖区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典型案例,对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的工作经验,以及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的有效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
  3.负责对辖区内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巡查,及时予以制止并举报。
  4.承担停车秩序管理属地责任,做好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文明引导,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5.组织属地城管执法队依法查处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及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责任落实机制
  在缓解交通拥堵工作中,区交通局负责结合本专项领域特点,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牵头部门,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按照“谁牵头、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联动、信息交换、联合执法、督促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研判、处理相关信息。对企业和群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等,首问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缓解交通拥堵项目协调推进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协同配合不到位的,要通报有关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相关部门。如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因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条件保障不到位,导致缓解交通拥堵项目进展缓慢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牵头部门要及时将相关问题通报区交通局,并由区交通局向区政府作专题汇报。
  由区编办在区政府网站公布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流程图,由会同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5:
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为加快构建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努力提升全区水生态环境建设水平,根据《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延庆区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京延办发〔2017〕20号)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延政发〔2016〕17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负责指导对乡镇(街道)级河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核评价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2.会同区监委,根据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
  (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河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良好氛围。
  (三)区编办
  负责做好区级、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机构的编制保障工作。
  (四)区水务局
  1.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完善河长制方案及相关制度、考核办法。
  2.负责做好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理,高效运营城西再生水厂,实现新城收集污水全处理、全达标排放。
  3.牵头大力推进集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为一体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加快重点流域治理,实施29平方公里清洁小流域治理,完成延庆新城北部水生态治理工程、妫水河世园段水生态治理工程,减少面源污染,改善水体水环境质量,有效保护水体水环境。
  4.牵头推动雨水利用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水资源调度和河湖水系连通,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用水。
  5.牵头落实强化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创建市级节水型单位、村庄,建设节水型社会。
  6.牵头会同发改、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7.牵头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控地下水超采,负责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8.组织协调防汛工作,做好水工建筑物维护养护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每年汛前清淤清掏入河口,修复水毁工程,清除行洪障碍物,确保安全度汛;负责全区1、2级河道清淤和清除影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工作。
  9.建立集“监测和控制、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信息发布”为一体的综合水利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立重点河道监测站点,整合当前防汛、水文、环保等监测系统,实现对现有河道、水域、供水设施、排污口的水质、水量、周边环境等相关信息的时时监测。
  10.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检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护、水土治理、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区环保局
  1.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和评价,严格执行水环境乡镇跨界断面补偿制度,加大水体水质监测频次,及时发布水体水质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做好污染水体的治理方案,并推进实施。
  3.组织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4.负责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和达标排放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六)区发展改革委
  按权限审批或核准河湖保护建设项目,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配合区水务局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七)区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
  (八)延庆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区财政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对其所需资金与河湖运维资金提供资金保障,有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
  (十)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配合区水务局建立河长制奖励机制。
  (十一)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
  负责牵头组织做好河湖水域岸线的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之外的违法建设和非法采砂行为。做好区级管理河道的规划,完成绿线、蓝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加强河岸用途管控。
  (十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做好居民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供排水管线建设和改造的同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做好城区河湖周边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属地和责任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城区入河雨水口和排污口的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3.牵头完成区域范围污水合流道路专项改造工作。
  4.加强环境卫生作业,有效减少进入城乡排水系统的污染物;加强全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严格落实“户分类、村收集、区转运、区处理”的工作要求。
  (十四)区旅游委
  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旅游景区及民俗旅游户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工作。
  (十五)区交通局
  负责做好游船及码头污染防治工作。
  (十六)延庆公路分局
  负责做好公路两侧边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七)区农业局
  1.负责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指导和服务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2.负责指导乡镇做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整治、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区水务局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八)区审计局
  负责按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关政策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参考。
  (十九)区种植中心
  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全区测土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全区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
  (二十)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十一)区园林绿化局
  1.负责做好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湿地保护工作,做好东、西湖水环境管护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园管理,主要是东、西湖水面清理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全面清理河面垃圾及有害水生植物,实现河坡、边沟、公共绿地内无垃圾、无渣土、无其它废弃物、水面无漂浮物,打捞的漂浮物和清扫的垃圾及时转运,日产日清;河道林带树木上无飘挂杂物、绿地内和树坑内无其它废弃物;景观设施完整无乱刻、乱画、任意钉凿、涂抹现象;安全警示标牌设置合理,标语图文清晰,符合规范;泄洪口无堵塞,并符合水质排放标准。
  (二十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市河湖保护管理范围以外,相关违法行为的督导、执法工作。
  (二十三)区水产中心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
  (二十四)区教委
  负责学校对学生的河道管理知识及防溺水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二十五)团区委
  负责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活动。
  (二十六)区监委
  负责在河长制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属地河长制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全面工作。
  (二)负责组建巡查队伍,开展河湖巡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涉河湖垃圾乱堆乱倒、污水直排、违法建设、乱占滥用岸线、盗用砂石等问题的综合整治。
  (四)负责加强对城乡点、面源污染等污染源管控及环境卫生的管理。
  (五)负责防汛工作的组织与调度,同时加强雨篦子维护养护。
  (六)负责对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告知农业、卫生等部门。
  (七)确保河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八)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九)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的组织与宣传。
  (十)负责配合有关单位解决河湖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负责督导村级河长开展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及时上报重大和紧急情况等工作。
  由区编办会同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6: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专项责任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旅游条例》,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度,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区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旅游委
  1.负责旅游市场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2.承担规范本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依法负责旅行社(门市)的备案工作;负责住宿业行业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3.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的非法经营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星级宾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对开展非法“一日游”“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非法“一日游”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
  6.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7.受理并依法办理12345、12301旅游投诉案件,做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举报案件的转办工作。
  8.加强旅游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
  (二)延庆公安分局
  1.负责加强旅游市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及周边、旅游交通站点等强迫旅游者消费、敲诈勒索、拉客揽客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办理旅游、工商、城管、物价、宗教等部门移交的涉旅违法犯罪案件。
  (三)延庆工商分局
  1.负责旅游经营秩序监管,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旅游市场交易行为和旅游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旅游纪念品质量,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旅游纪念品等行为。
  3.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违法广告、旅游经营者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4.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旅游经营中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旅游经营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负责对开展非法“一日游”“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非法“一日游”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旅游条例》第80条进行查处。
  6.受理并依法办理12315投诉和举报案件。
  (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负责清理整治店外经营、非法广告、私立牌匾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查处私占车位、占道经营、游商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景区及周边“黑车”非法运营行为。
  4.依法查处无资质营运旅游客运行为。
  5.依法查处无资质从事导游活动行为。
  6.负责对开展非法“一日游”、“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非法“一日游”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旅游条例》第80条进行查处。
  (五)区交通局
  1.对延庆辖区除八达岭景区、水关长城景区外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八达岭景区和水关长城景区执法权在北京交通执法总队,延庆区交通局配合执法)
  2.配合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依法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违法行为。
  3.负责对开展非法“一日游”“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非法“一日游”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旅游条例》第80条进行查处。
  4.负责对辖区水域游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对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七)区质监局
  1.负责涉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和使用旅游特种设备、不按规范要求运行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为。
  3.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旅游纪念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违法及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八)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落实旅游领域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及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等行为。
  3.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市场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区文委
  1.负责旅游文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行为。
  2.加强对长城等景观的文物保护和修复,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打击非法倒卖文物活动。
  (十)区民政局
  负责涉旅宗教事务管理,依法查处宗教活动场所诱导旅游者烧高香等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依法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行为。
  (十一)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对旅游交通、住宿、景区、餐饮、购物及娱乐的价格进行监管。
  2.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景区(点)门票价格、未按规定对特定群体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旅游景区(点)门票、停车场、船票、车票、娱乐项目、宾馆饭店等未按规定执行票价公示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
  4.依法配合市价监局查处旅游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5.依法受理旅游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二)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依法查处违章占道等扰乱正常旅游交通秩序的行为。
  (十三)延庆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依法查处旅游接待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的行为。
  (十四)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涉旅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应急准备情况和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游客密集区域、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统筹本地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由区编办会同区旅游委、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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