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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疫指办发〔2022〕177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医保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41号)要求,落实我区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所需总费用(含允许另行收费的试剂耗材)超过15元/人次的,按照15元/人次封顶收费。   二、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区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按乙类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调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对于尚未挂网的新增药品开通绿色通道由自治区药品采购机构组织直接挂网,允许医疗机构在药品尚未挂网时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我区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参保患者费用保障政策,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按程序向新冠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拨付新冠肺炎救治专项预付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全力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新冠病毒疫苗专项预算,及时足额向各级接种机构结算疫苗接种费用,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   五、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号)“五个办”要求,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严格落实“长期处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六、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新型病毒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函》(宁医保函发〔2020〕259号),通过组织实施价格动态管理的方式,使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新冠核酸检测试剂价格(含扩增试剂、提取试剂、采样器具等)降至单人单检14元以内。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参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阳光挂网方式,试剂生产企业自愿承诺以全国各省(区)、市集中采购最低价作为宁夏采购价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所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鼓励对抗原检测试剂进行二次议价。   七、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医药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对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于同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医院药店、线上线下存在不公平高价的情况,要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检查执法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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