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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补充通知


各区(先导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要求,确保《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零售药店 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通知》(大市监网传〔2020〕8 号)落实到位,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的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包含但不限于含有可待因、麻黄碱、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吲哚美辛、舒林酸、萘普生、右美沙芬、喷托维林、布洛芬这十种成分的化学药品,及具有相关功能主治的中成药。   二、防控疫情期间,零售连锁企业要迅速传达文件精神并加强巡店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到位。   三、各药品批发企业要关注上述药品使用情况的变化,全力保证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的供应。   四、各区(先导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一律按上限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公示、曝光。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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