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
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
序言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市委仲裁改革意见精神和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疫情期间全力以赴为广大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仲裁机构公益属性,在前期出台和实施《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暂行)》及配套操作指引的基础上,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现决定采取《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以下简称“《特别措施》”)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减轻市场主体争议解决负担。 普遍减免仲裁费用
鉴于本市疫情防控和封闭的要求,自即日起,本会暂停案件线下受理工作。对通过网上平台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的所有案件,本会对受理费和处理费按照所适用仲裁规则规定标准的90%收取,且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 鼓励通过线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自即日起,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的所有案件,当事人通过本会网上平台提交仲裁申请,且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暂行)》及仲裁庭指引使用线上方式进行全部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送达、线上开庭等)的,仲裁费在本会原有的计费基础上可减免20%。
(二)本会已受理但尚未开庭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暂行)》及仲裁庭指引使用线上方式进行全部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送达、线上开庭等)的,仲裁费在本会原有的计费基础上可减免20%。 鼓励采用调解或仲调对接的方式和谐解决争议
(一)自即日起,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的所有案件,若提交仲裁申请前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请求本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且仲裁庭审理后同意出具调解书/合意裁决书的,仲裁费在本会原有的计费基础上减免50%。其中,在争议发生后选定本会,并由本会通过仲调对接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仲裁费在本会原有的计费标准减免50%的基础上可再额外减免25%。
(二)本会已受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或经仲裁庭调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出具调解书/合意裁决书且仲裁庭审查同意出具调解书/合意裁决书的,或因已达成和解而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费在本会原有的计费基础上可减免50%。 关于仲裁费减免的适用
(一)上述第二条到第四条各自规定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若减费幅度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
(二)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仲裁费减免,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审理后决定;决定减免的,于结案后及时退回当事人。
(三)请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解决争议。存在虚假和解、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费减免,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措施》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
本会对《特别措施》享有解释权。
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