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0〕232号)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云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使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2.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3.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4.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名单管理流程
(一)申报。省级及以下申报企业如实完整填写《云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支持申请表》(附件1),分别按以下途径申报:
省级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由企业集团统一填报省国资委审核;其他省级企业直接对口报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处、产业处、农经处、高技处、省数字经济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专业处室(单位)审核。
州(市)级及以下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州(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按企业分类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口专业处室(单位)。
具体企业分类及对口报送途径如下:
第一类: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第二类: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生产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高技处;智能监测检测系统、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讯设备生产企业报省数字经济局。
第三类: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第四类: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第五类:食盐生产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处。
第六类: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审核。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单位),认真对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企业申报条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将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企业汇总填入《云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支持申请表》,于每周二中午12点前提供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
(三)推送。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汇总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单位)审核通过名单,并对名单内企业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后,每周推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四)税收政策落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严格按照8号公告,对名单内企业及时落实税收政策,并将每月落实情况于20日前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推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的企业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企业对公开名单有异议,由对应的审核处室、单位负责解释。省税务局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实际获得8号公告列明税收政策支持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名单管理
(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单位)、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申报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2)。专业处室(单位)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调整名单,反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三)各级发展改革、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企服务,让更多符合条件企业及时获得税收政策支持。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相关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按国家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
1.云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