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公共卫生危害事件,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完善反应程序,加快反应速度,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控制病(疫)情扩散,减轻公共卫生事件及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群防群控、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新发原因不明传染病)、重大食物中毒、危害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自然危害引发的疫情和中毒事件、放射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职责是落实上级下达的任务,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对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日常办事机构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卫生局,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见附件一)。
  按照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疫情发生时,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二)应急组织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理需要,开展应急工作,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相关任务。
  1、乡(镇)政府(中省直单位)职责
  各乡(镇)政府、中省直单位对辖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辖区(本单位)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中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县卫生局是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2、县政府相关部门职能
  县卫生局:协助县政府制定各项有关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措施与工作方案;掌握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按照疫情等级分别制定医疗资源调配计划;负责研究制定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治疗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疫情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疫情发生时,落实对患者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消毒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开展科普和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与处置的技术指导,及时提出建议、对策。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专业预案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实施控制措施,在学生、教职工中普及健康知识,及时报告学校防控情况及传染病发生情况。
  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病场所和区域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疫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对不予配合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县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应急所需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储备基金。
  县经济计划局:及时提供防护设施、用品和有关医疗物资,做好应急药物器械、防护设备的供应和储备。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督促药品、试剂、防护设备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监督。
  县交通局、泰康火车站:落实交通枢纽各项防疫检查措施,发现有本地区正在暴发流行的疫病可疑症状者,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搞好救援和医疗物资等运送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指导并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及时、准确地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县建设环境保护局:落实针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针对工地疫情状况,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做好国境口岸的物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县旅游局:落实旅游景点的有关防护措施;督促涉外饭店、宾馆做好日常预防和消毒工作;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征用宾馆饭店时,负责协助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股:协调和落实针对外籍人员的各项防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监测、报告与预警
  (一)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疫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等主动监测。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法定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等均为法定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1、限时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须于1小时内,在组织核实的同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按规定需要实行网络报告的,应实行网络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传真等途径上报。2、双线报告:当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3、渐进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首次报告),对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应说明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首发病例情况、发病人数、发病主要症状、死亡情况等;续报(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或不定时的报告事态发展的情况,续报用一、二、三、……标明第几次续报;终报(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当地应急指挥部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发展、人员伤亡、事件原因、采取措施、经验教训等内容;4、如实报告,报告必须及时真实,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四)预警。按照事件定级的权限和应急响应的需要,实行分级预警。
  县应急办依据监测和报告提出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执行;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下级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据上级预警决定,在辖区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按照社会公众与系统内部的不同特点进行发布。对社会公众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对系统内部可通过电话、文件、会议等形式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或出现变化的,解除或变更警报由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按原方式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见附件二)。
  (二)定级与程序。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结合信息报告和专家意见,按照分组标准对事件进行定级。仅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拟定事件级别,报市应急办。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报市应急指挥部拟定事件级别。
  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与县应急指挥部分别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上级对事件进行评估定级。
  事件发生级别待定时,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参照分级标准、响应级别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请市对我县报告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审核,并由市对我县发生的事件级别进行调整。
  (三)响应级别与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同时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向上级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按照权限确定应急级别,启动响应。应急指挥部确认启动单位部门的基本响应,政府确认启动多部门的扩大响应。
  四级响应:我县域内发生、仅县应急办力量可以控制事态的事件,由县应急办组织的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我县域内发生的、仅县应急办力量难以控制的或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或县直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跨县、跨市事件,报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响应。省级或省级以上指挥部可以视事态发展或应下级指挥部要求,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部门按预案要求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安全维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场应急结束等措施。
  (四)扩大应急
  当医疗力量不足时,应通过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征集有一定医学基础的非专业人员参加应急工作,以及调动医学院校师生或其他有生力量作为后备力量。
  (五)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四级响应由县应急办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备案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三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政府备案后实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对受污染的地区或疫区进行清理,收集、处理污染物质或对传染源进行隔离、转移并对疫区进行终末消毒,经过反复检测确认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允许人员停留、居住。
  (二)调查和总结
  以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应急处理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调查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县责任报告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县、乡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具备数据传输、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视频会议、信息发布等功能。县疾病控制中心建立计算机工作站,建立基本数据库,具备数据收集、上报、下载和分析等功能。县医疗救援中心、医疗机构分别建立计算机工作站,与当地公共卫生信息网连接,承担网上报告。
  2、应急卫生技术队伍。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的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队伍资料库,负责对队伍调整,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二)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根据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交警等部门在需要时并接应急指挥部通知后,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或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按照省级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卫生、经济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生局提出储备计划。经济计划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局应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应急处理经费和日常培训演练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拨付。
  (四)治安保障
  由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负责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社会动员保障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伍救援力量不足时宣传部配合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动员可使用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六)其他储备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临时调拨、征用和协调。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由县应急办提供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社会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的社会恐慌。
  (二)培训
  要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重大传染病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标本采集及送检,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无害化处理;
  (4)疫情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个人防护知识;
  (7)治安与环境保护;
  (8)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9)其他相关知识。
  (三)演习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演习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前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经县应急办审查批准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请有关专家观看演习过程,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   八、疫情报告通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二)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县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重大疫情时,由县卫生局统一对外发布。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新发原因不明传染病)、危害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自然危害引发的疫情和中毒事件、放射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1、危害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短期内接触有毒物质,出现脏器结构或功能异常,一次发生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的中毒事件。
  2、自然危害引发的疫情和中毒事件:在自然危害中或危害一定时间内出现的和危害的出现有联系的传染疫情,传染和中毒事件。
  3、放射卫生事件: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非正常泄漏或丢失到环境中。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多个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但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
  (二)预案管理
  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在演习和应急运用过程中发现不足的地方应积极进行归纳总结,经专家考察认证同意后,对预案进行修改。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
  1、督查组负责本辖区及下级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医疗卫生和其他机构的督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组督查。
  (1)县级主要负责本级部门处理工作。
  (2)县级负责本辖区的卫生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防治机构的督查。
  (3)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防治工作的督查。
  2、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工作。
  (1)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3、督查的方法
  (1)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4、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
  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
  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5、严格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奖惩制度,做到赏罚分明,权责对应。
  附件:1、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名单
  2、大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附件1: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名单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畜牧水产局局长
  县旅游局局长
  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县交通局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县经济计划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局长
  日常办事机构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主  任:县卫生局局长
  副 主 任: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副所长
  联系电话:3421665
  附件2:
大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
  (一)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9例以下;
  (二)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的县区发生白喉、麻疹、乙脑、流脑首例病例;
  (三)动物内鼠疫流行猛烈,环境中监测到霍乱病原体;
  (四)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不良反应4例以下;
  (五)一次食物中毒10-29人,或9人以内、有死亡病例的;
  (六)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29人以内,或有死亡病例;
  (七)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9人;
  (八)除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外的其他菌种丢失可能引发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
  (九)市、县级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
  (一)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10-19例,或波及两个及以上县区;
  (二)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4例内有死亡病例;发生麻疹10例以上,或9例内有死亡病例;
  (三)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四)在本辖区内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
  (五)在一个县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19例,或有死亡病例的;
  (六)一次群体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不良反应5-9例;
  (七)一次食物中毒30-49人,或10-29人、有死亡病例的;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死亡2-4人;
  (九)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9人以下;
  (十)省、市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
  (一)发生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2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三)在本辖区内发生或传入省内尚未发现的传染性强、且无特效治疗手段的法定传染病;
  (四)在一个县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29例,有死亡病例出现,或波及多个县区;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的2倍以上;
  (六)一次群体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不良反应10-29例,或9例以下、有死亡病例的;
  (七)一次食物中毒55-99人;或30-49人、出现死亡病例;或有死亡5人以上;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4人以上;
  (九)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4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9人以下,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4人以上;
  (十)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等菌、毒种丢失;
  (十一)省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肺炭疽在中等以上城市发生,或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二)发生国际尚未发生的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而国外传入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
  (三)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多个设区市;
  (四)一次预防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不良反应30例以上;或有死亡病例;或一次群体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波及多个县区;
  (五)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50-99人,有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六)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七)一次放射事故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八)其它省及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