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冷链药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琼药监药通〔2020〕80号
- 公布日期:2020.08.24
- 施行日期:2020.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冷链药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琼药监药通〔2020〕80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配送单位:
根据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省药监局、省卫健委联合制定了《进口冷链药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控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进口冷链药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配送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进口冷链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供应、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有效溯源。 进口冷链药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控范围包括原装进口冷链药品原料药及制剂。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配送单位要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疫情相关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对每批次进口原装冷链药品的运输工具、运输人员、收货及仓储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增加仓储及运输工具消毒杀菌频次,消除疫情传播隐患。倡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本企业的进口原装冷链药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除法定需要索取的证明材料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配送单位还应向供应商索取并留存每批次原装进口冷链药品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对不能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原装进口冷链药品,应在收到货后,立即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疾控部门报告到货情况。 相关部门对到货原装进口冷链药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及检测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配送单位应积极配合。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