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高院发布第三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贵州高院发布第三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2020年3月14日)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犯罪,近期再次审结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非法狩猎案
望谟县梁某某、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非法狩猎案
2020年3月4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韦某晚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韦某登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韦某明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晚邀约韦某登、韦某明到紫望高速望谟县边饶镇纳望村段两侧捕猎野生鸟。当日14时许,梁某旺携带捕鸟网与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分别在紫望高速坡高隧道右侧87米处、坡高隧道左侧108米处、喜气隧道左侧65米处猎获野生鸟共11只。作案后,四名被告人在韦某晚家将猎获的野生鸟烹调食用。
望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在新冠肺炎病毒流行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诬告陷害案
平坝区黄某诬告陷害案
2020年3月6日,平坝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诬告陷害案,以诬告陷害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2月21日,王某支付8.7万元向被告人黄某购买200只额温枪。黄某得款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傅某某,并向傅某某支付8万元购买200只额温枪。后因傅某某不能按时供货,经王某多次催要货款,傅某某于2月25日将8万元货款分三次直接退还给王某,并将退款情况告知黄某。2月26日,黄某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某退款的情况下,故意隐匿傅某某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捏造其被傅某某诈骗8万元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赶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将傅某某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经调查,黄某举报被傅某某诈骗系诬告。
平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隐匿重要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案
独山县石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26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石某某诈骗案,以诈骗罪,当庭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石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网络销售口罩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向周某某谎称其有2万个口罩出售,并在朋友圈转载口罩及厂家营业执照图片。周某某信以为真,以每个2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石某某订购4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转给石某某货款800元。后周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的朋友胡某某得知周某某能买到口罩,便委托周某某购买。周某某再次联系石某某要求购买8000个口罩(其中有6000个口罩为胡某某购买),并通过微信付给石某某订货款4000元,约定剩余货款待石某某发货后补足。石某某为了骗取剩余货款,以500元的好处费指使他人将“复方一枝蒿颗粒”等药品冒充口罩邮寄到浙江省慈溪市,并将快递单号发给周某某,周某某误认为口罩已发货,便将剩余的货款12000元通过微信付给石某某。石某某收到货款并套现后逃往凯里市躲藏。
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寻衅滋事案
息烽县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27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2月17日晚,息烽县西山镇林丰村支部书记刘某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集多人在家喝酒。刘某安排吴某某、王某到张某某家进行劝导、疏散,吴某某、王某离开后,张某某窜至吴某某家,将吴某某家房门及海尔电视机损坏,随后又持菜刀冲到吴某某家中,威胁、恐吓吴某某及其家人,并将不锈钢玻璃门砍坏。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损坏的不锈钢玻璃门、海尔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515元。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规组织多人聚餐,在村干部吴某某等闻讯进行劝阻后,张某某为发泄情绪,持菜刀恐吓吴某某及家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公务案
水城县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3月6日,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2月7日12时许,水城县公安局米箩派出所警务人员与米箩镇政府、卫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米箩镇草果村卡点进行疫情防控执勤时,被告人杨某某未戴口罩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多次试图冲关,经防疫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杨某某仍拒不配合检查、登记。后杨某某手持洋镐殴打警务人员,又追打防疫人员,并在路边丢扔石头攻击防疫人员。经多次警告和劝阻无效后,杨某某被赶来支援的民警和工作人员抓获。
水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检查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