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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6〕73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实现处置工作的联动、快速、科学、高效,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现就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事件接报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为突发事件接报主体,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安监、农委、卫计委、建交、市场、环境等相关单位为突发事件报告主体。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发现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信息。
  (一)信息记录。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值班人员要重点了解清楚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
  (1)事件内容(时间、地点、单位、类别、伤亡人员、财产损失等情况);
  (2)事件发展趋势(有无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3)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它危险源,是否危及周边居民安全;
  (4)已采取措施(报警情况,现场救援力量),下一步拟采取措施;
  (5)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6)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电话;
  (7)现场方位、通行路线、主要参照物、事发地气象情况;
  (8)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同时,要求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或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
  (二)信息核实。对于个人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应主动与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核实;对于区人民政府部门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事发地街镇、工业园区联系核实;对于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核实。
  (三)信息研判。由区级各专项指挥部或相关机构根据突发事件信息迅速确定事件性质、类别和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将研判结果速报区应急办。遇有敏感事件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简化核实程序,直接进入应急处置阶段。   二、应急处置
  (一)情况报告
  1.报告方式。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区应急办应采取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短信报告或其它报告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办公室。
  (1)区应急办值班人员核实确认信息后立即向区应急办带班领导、副主任和主任报告;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委办报告。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告知区应急办值班人员和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5309456、65309455;区应急办值班室(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65273500、65309110。
  (2)区应急办值班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通知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件情况,协调相关管委会、街镇、委办局及其他单位和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将区领导指示精神传达到事发地管委会、镇街和主管部门。
  (3)启动区应急指挥中心,开通无线电台、应急通信指挥车、视频监控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必要时联通市应急视频会议系统,并保证应急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2.报告区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具体依据滨海新区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将报告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Ⅳ(一般)四个响应级别。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区应急办应按照区级各专项指挥部或相关机构确定的响应级别,按程序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应同时响应。接到报告的各位领导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区应急办应迅速传达贯彻。
  (1)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向区长报告:
  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②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次生、衍生危害的事件;
  ③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秘书长要求向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2)启动Ⅲ级响应,向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秘书长报告:
  ①较大突发事件;
  ②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次生、衍生危害的事件;
  ③秘书长、应急办主任要求向分管副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3)启动Ⅳ级响应,向分管副区长、秘书长报告:
  ①一般突发事件;
  ②应急办主任、副主任或带班领导要求向分管副区长、秘书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其中,向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要提前向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秘书长报告;向分管副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要提前向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告;向秘书长报告的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视情向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要同时报告当日带班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带班领导应作出明确指示。
  3.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同意,接报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形成书面材料,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或秘书长审定后,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4.传达指示。区应急办要将中央、市、区领导指示迅速传达至有关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现场指挥员,并要求及时续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
  5.通知区委宣传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应急办要迅速通知区委宣传部赶赴现场。对外宣传报道内容,需按响应级别,报经该级别最高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报。
  (二)现场处置
  1.区领导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三个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区应急办应按照响应级别报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应同时响应。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赴现场的,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安排相关副区长、秘书长赴现场指挥处置。其中,敏感事件或影响重大的事件,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1)启动Ⅰ、Ⅱ级响应,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②区长认为应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启动Ⅰ、Ⅱ级响应时,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秘书长,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镇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参与处置。
  (2)启动Ⅲ级响应,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较大突发事件;
  ②敏感事件和具有次生、衍生危害的事件;
  ③区长要求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3)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由分管副区长或委托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赴现场指挥处置。
  2.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和区人民政府部门领导赴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处置原则,各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3.成立现场处置指挥机构。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及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视情设置综合组、救援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管控组、应急保障组、舆情应对组等职能工作组。
  4.跟踪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要做好处置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及时将各管委会、区级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的新情况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5.舆论引导。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主管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协调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提供宣传材料,组织新闻发布,并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论引导。是否以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区委宣传部根据响应级别和处置情况提出建议,连同发布内容报该响应级别最高领导审定。
  (三)应急结束
  1.管委会层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属地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及时转为常态工作,并报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人民政府领导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或委托管委会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并向管委会做好工作交接,及时转为常态工作。
  2.主管部门、街镇、工业园区层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镇、工业园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区专项预案领导机构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及时转为常态工作。
  (四)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属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要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清理、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   三、事件调查评估
  (一)形成总结报告。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办或区有关部门结案
  (二)事件原因调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评估分析。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件影响等情况,区应急办视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应急专家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四)整理归档。区应急办负责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稿、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市人民政府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照片和声像资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附件
  滨海新区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工业园区报送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滨海新区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天津市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一个功能区管委会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街镇(工业园区)发生特大干旱;
  7. 滨海新区内核心区、南部区域(原大港区域)、北部区域(原汉沽区域)、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重点地区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滨海新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
  2. 滨海新区气象台发布高温、干旱、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在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内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在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内陆地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为一般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海洋灾害为一般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滨海新区较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虫、灰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苹果蠹蛾和梨枯梢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一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或多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或我区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市和区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天津港遭受较重损坏,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坏;
  6.天津市或滨海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的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其他省市或区县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区存在传入可能,并发现疑似病例;
  2.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露;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急对需跨市、跨区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某一金融系统或单位造成影响,但未对全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市、跨区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滨海新区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滨海新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2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区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我区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撤离我区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涉及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三)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劫持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劫持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一般毒品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不满10克的;
  3.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涉及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行业部门标准和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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