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一切聚集活动的公告
- 制定机关: 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松防办公告〔2020〕7号
- 公布日期:2020.02.07
- 施行日期:2020.0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一切聚集活动的公告
(松防办公告〔2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吉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等有关规定,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在全市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认真组织制定回收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回收储存环节安全; 为防止疫情传播,禁止所有村屯和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全市区域内一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燃放烟花爆竹。 取消一切形式的居民、社团、单位等群体的庆祝、集会、聚餐等聚集活动。
在疫情解除前,对违反上述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