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拓宽以工代训政策范围全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拓宽以工代训政策范围全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武人社函〔2020〕4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拓宽以工代训政策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扩大补贴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已出台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基础上,将补贴范围扩大到以下企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所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四、五、六类职业(工种)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范畴内。
(一)吸纳就业重点人群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等标准执行。同时,采取承诺制方式,由企业对照前述标准填报《中小微(停工停业)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2.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的人员。
3.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归国的中国公民),离校期限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落款日期算起。
4.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5.中小微企业应当与吸纳就业的培训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以工代训。
(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主要是指2020年1月23日以来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至今仍未恢复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其停工停业状况的认定主要采取承诺制方式,由企业自行填报《中小微(停工停业)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2.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3.企业停工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执行。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此类以工代训的企业范围根据企业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确定。
2.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鼓励企业大力组织上述培训对象中的在岗农民工、城镇待岗和失业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等开展以工代训。 明确补贴标准和期限
此次拓宽范围的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规范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此次拓宽范围的以工代训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14号)规定的培训和补贴申报程序组织开展,并应当根据以工代训的类别提供相应的完整申报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中小微企业申明函等)。
(二)以工代训的培训方案由企业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培训方案的基本要素(如参加培训岗位、计划内容、培训人数、考核方式等),自行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工代训的申报表格按照新修订的格式填报,相关表格电子版可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wuhan.gov.cn/)“办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为确保我市稳岗扩岗以工代训为期6个月的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于2020年7月申报并开展以工代训,但培训时间不足月的,仍按月计发以工代训补贴;2020年8月起,对于每月10日前申报并开展以工代训,但培训时间不足月的,仍按月计发以工代训补贴。即日起,我市所有以工代训补贴按月申请并发放。 强化政策执行和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落实以工代训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配齐工作队伍,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畅通申报渠道,制定并公布本区以工代训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积极向企业宣传推送相关政策信息,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劳动密集型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有序开展以工代训。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机制,对通过伪造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所有以工代训补贴,相关申报单位不再具备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平台。
(四)做好统计宣传。将以工代训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政策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以工代训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附件:中小微(停工停业)企业声明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中小微(停工停业)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郑重声明,按照以工代训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等确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本公司属于 (请据实选择填写: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自 年 月 日起至今处于停工停业状态(已复工复产企业无需填写此项内容)。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