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赣财税〔2021〕35号
- 公布日期:2021.08.03
- 施行日期:2021.08.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价格综合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2021〕35号 2021年8月3日)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