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03.04
- 施行日期:2022.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团管理 疫情防控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严防严控社会组织领域涉疫情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
各社会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清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抓紧部署、抓紧落实,按照“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的原则主动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疫情期间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举办年会、培训、座谈、研讨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提倡社会组织采取线上通信等方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内部会议。确需举办的,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举办方制定并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按要求向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部门)主动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社会组织及时利用自身信息渠道向广大会员、服务对象宣传告知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发布的最新疫情信息和健康防护行为指引,并指导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舆论引导工作,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自觉接受属地疫情防控管理。 加强信息报送
各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调度安排下,积极参加防控宣传、志愿者、筹措物资支援疫情防控等工作。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请及时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活动管理”或“风采展示”栏目报送有关材料(网址:http://218.17.84.148:9009/SOCSP_O/loginSucceed)。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