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疫情期间广东律师执业保险法律指引
疫情期间广东律师执业保险法律指引
(广东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保险法律服务小组、广东省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
疫情当前,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为此,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保险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动组织研究与疫情相关的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及时组织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广东律师执业保险法律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影响
1、广东省律师执业责任统保协议的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限、赔偿限额?
答:(1)广东省律师协会作为投保人为其被保险人即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扩展至持有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律师、律所行政人员)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保险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二十四时止,目前疫情时间在保险期限范围内。(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10亿元。
2、注册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治疗或身故导致未尽应尽之责任及义务,是否属于广东省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中保险责任?
答:根据协议第五条除外责任约定,对12种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注册律师在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治疗或身故期间,只要未触发12种行为约定,均属于保险责任。但为维护广东省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的执业形象,特别需要提醒广大律师在疫情期间注意法律关于相关期限的规定:(1)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缴费期限、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查封及冻结的截止期限等规定,前述期限一旦错过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2)注意对已经排期开庭案件与相关法院及经办法官确认开庭时间是否取消、延期或照常,避免错过开庭时间;(3)刑事案件关于拘留、逮捕、侦查及退查等期限均不因疫情而调整,注册律师务必高度重视,如确有因疫情无法参与的,应尽快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机关沟通更换方便处理的律师或其他解决方案。
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因物流快递原因导致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及其他重要资料意外毁损、灭失或延误导致的责任,是否属于广东省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中保险责任?
答:根据协议特别约定第二条第(九)款约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因物流快递原因导致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及其他重要资料意外毁损、灭失或延误,以及受托管理的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的,如属于律师事务所或注册律师责任的,则属于保险责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协统保项目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保险理赔问答
1、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发生的事故是否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统保项目的承保范围内?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触发统保项目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份保险协议的理赔。
广东省律师协会以所属律师、实习人员、律所行政辅助人员、全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为被保险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保险项目
(A)重大疾病保险
1、承保保险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险种:
(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人,承保80种重大疾病。保险期间: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会员自选商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由律师及家属自选,自定保额,承保100种重大疾病,60种轻症疾病。保险期间:终身。
(B)意外伤害保险
1、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保险期间: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3、险种:
(1)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人。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人或2万元/人。
(3)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保额10万元/人。
(二)、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保险项目
(A)重大疾病保险
1、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险种:平安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人,承保100种重大疾病。
(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人。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保额2万元/人。
(3)平安附加疾病身故保险(含猝死责任):保额10万元/人。
(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保额100元/天。
2、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答:无论是泰康保险还是平安保险的保险产品,均没有直接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承保重大疾病的种类之一,但是,根据确诊患者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种重大疾病症状的,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例如: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患者分为轻型、重型和危重型,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脓毒症休克、难以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深度昏迷、终末期肺病、慢性呼吸衰竭等属于重大疾病的种类。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病身故的,是否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赔付?
答:可以获得统保项目下“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的10万元身故保险金。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是否可以获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的赔付?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疑似患者的就诊隔离是因为国家出于传染病防治需要而采取的治疗措施,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如果没有得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应属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通常定义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疑似患者遭遇的隔离治疗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标准。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是否可以获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
答:严格来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疾病的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畴。但是,疫情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等特点,在众志成城抗击新冠病毒的大形势下,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而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保险业多家公司都有积极扩展现有保单的责任范围,多家公司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引起医疗、身故等责任纳入保障范畴;其他比如意外险、旅游行程取消险等险种也考虑了感染肺炎的情况。
如果广东省律师协会统保项目下的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身故或残疾的,协会将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协商,争取保险赔付。
6、统保项目下的保险项目是否有等待期的限制?
答:根据保险协议,重大疾病保险均有等待期条款。2019-2020年度的统保协议于2019年6月1日生效,等待期已经届满;2020-2024年度的统保协议于2020年6月1日开始保险期间,对于原有参保人员无等待期,新参保人员有30日的等待期。如前所述,多家保险已宣布扩展部分保险产品责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保障。进行责任扩展的主要是三类险种:意外险、重疾险和医疗险。意外险主要是增加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重疾险责任的扩展,是指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险企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医疗险则主要通过取消等待期限制、取消免赔额限制、取消给付比例限制等方式进行责任扩展。广东省律师协会将积极与保险公司洽谈协商,争取扩展保险责任。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病身故的,是否还可以获得其他保险金赔付?
答:对于在统保项目下,律师及其家属参加了自选项目或者自主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如果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而身故的,应当还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例如: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通常来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含有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如未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身故的,可以获赔身故保险金。
本文第一部分由省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杨宝廷委员执笔,第二部分由文桃丽委员执笔,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保险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