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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1〕10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坚决打赢此次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切实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现就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急拨付救治预付金
  各地要继续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要求,结合定点收治医院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定点收治医院预付部分资金,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2020年已预付资金未收回的市州,与此次预付金合并统计上报省医保局。   二、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采购
  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医保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采购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1〕103号)要求,全力畅通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应急挂网绿色通道、全面简化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阳光挂网申报办理程序,助力救治药品、检测试剂、防控物资保障供应。核酸检测所需费用仍按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的《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落实医疗费用保障
  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17号)要求,切实做好确诊、疑似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一)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对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按规定予以支付。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医疗保障支付不设个人封顶线,不纳入个人年度医保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三)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办法,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单列预算,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四)就医地医保部门要将异地就医人员和本地参保人员一起纳入医疗费用审核和管理,对本地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含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药品、诊疗项目和中医药费用,下同)按本统筹区医保待遇政策予以结算,剩余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省内异地与跨省异地)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就医地医保部门可以通过省医保服务中心统一联系参保地医保部门核实其参保信息,也可以直接联系参保地医保部门核实参保信息,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均按平均支付比例75.31%予以支付,剩余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结算资金应及时拨付收治医疗机构,其中异地参保患者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基金先行垫付,之后与参保地统一进行清算。   四、持续做好经办服务
  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医保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15号)要求,实行医保“六办”事项。一是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不见面”办事。公开“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村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掌上办”“网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为办事群众和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异地就医备案、门特门慢认定、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及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修改等业务办理结果。二是“及时办”。对集中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协议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处理。三是“便民办”。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和《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14号)要求开具的长期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四是“延期办”。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保费用的,各地可商有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药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和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时限。五是“放心办”。各地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环境卫生,给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六是强化责任“全力办”。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使命担当,全面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不打折扣,确保医保经办服务平稳有序、不间断开展。   五、全力以赴抓落实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强化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共享数据、统一口径;强化与收治医疗机构的沟通配合,及时、准确掌握新冠肺炎患者基础信息,核实参保情况。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能够由机构之间、地区之间统一办理或解决的,不让患者、救治医疗机构自行办理或解决,确保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对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各市州党委政府以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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