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
(呼自然资办字[2020]47号)
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自然资源部门、市局相关科室、二级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落实。
开设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
1、对于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在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土地供应、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方面简化审批程序,采取“提前介入”模式,加快推进项目规划和用地审批,确保项目规划及用地等相关手续尽快完成审批,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2、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的原则,可先行使用土地。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及时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做好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衔接,全力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
1、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项目(即:已经履行征地公告程序,村组及其成员同意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通知要求,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报件符合新法情况作出补正说明3月底前尽快完成审批。
2、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展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保障疫情防控和本年度落地开复工项目用地计划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先行审批后核销用地计划;对各地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本年度能够确定落地开复工的,全部保障用地计划。 认真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
1、市局抽调相关人员成立重大项目办,脱岗专职专责,对自治区下达的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我市的工业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组织调度,专人盯办,对于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前期做好审批指导和申报审核等服务工作。
2、涉及用地及规划审批的相关审批业务科室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局内部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承办科室受理后当日办结;对因现行政策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完成审批的项目,及时上报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或局工作例会研究决策。 实行容缺受理,快速审查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市级审核方面,对社保审核、使用林草地批复、违法用地查处的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审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
2、对不符合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用地项目,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同步受理,在批准建设用地前完成规划修改相关程序。
3、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 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优化保障春耕生产
1、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的,可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2、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强化系统内部信息化建设,贯通旗县区和市局审批系统平台
在自治区和市级两级层面目前运行使用的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拓展延伸到旗县区级,由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系统内直接上传报件材料和完成补正,简化纸质材料报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上下联动,确保工作贯通落实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各相关审批科室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压减时限,明确责任,确保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到位,做到政策上下贯通,各个环节有效衔接,杜绝推、托、等一系列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