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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辽卫传[2020]7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要求,全力保障全省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系统建设,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诊疗秩序。三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安检工作,配备安检设备,对于急诊等区域要建立安检绿色通道,不得因安检影响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特别是疫情救治定点医院,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警医联动。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做好信息上报,防止突发事件升级,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对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增加巡视密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纠纷分担机制建设,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全部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分担责任风险。加大疫情期间医疗纠纷化解力度,提高化解速度,第一时间把医疗纠纷化解在医院内,对于院内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引导患者依法处理纠纷,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放在引导的首要位置。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人身安全意识。广大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保持医德高尚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护人员自身医疗诊治水平与技能,加强医患沟通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及时发现并预警潜在安全威胁,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些技巧和方法,及时消除医院安全隐患,有效保障自身安全。   五、公安机关应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安防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开展医院保卫力量的安防教育和培训,提升保卫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在二级以上医院特别是全省疫情救治定点医院设置警务室,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院警力配置,在重点时段加强对发热门诊、重点区域巡查工作,增加医院周边武装巡逻警力,强化显性用警,提高院区及周边见警率,全力维护医院医疗秩序。   六、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公安机关要制定疫情防控相关警情应急预案,并配好配齐相关防护装备,接到相关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对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立即受理并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做出治安处罚决定,最大程度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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