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秋季开学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加强秋冬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特提出以下要求:
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使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增强学校依法管理食品安全的意识,确保学校主体责任的落实。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切实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认真落实进货原料控制要求,检查采购渠道和供应商资质,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全面落实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特别要注意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学校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学校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饮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落实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措施,保障师生在校饮水安全,严防肠道传染病发生。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置,彻查事件原因,尽快针对原因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原因不明、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中毒事件反复发生。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学校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及通风换气,保持环境卫生。中小学要落实晨检及因病追查与登记制度,确保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并利用全球洗手日(10月15日)、世界厕所日(11月19日)等卫生纪念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寄宿制学校要特别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聚集性结核病疫情的发生。包虫病流行地区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包虫病防控工作,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饭前便后要洗手,远离虫卵不玩狗”的良好习惯,避免感染包虫病。 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排查及整改。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总结分析行政区域内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发生的趋势和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排查,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的,要督促学校认真整改,并适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秋季开学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强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教育部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