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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的通知
(交海明电〔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外事办、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船员换班审批
  各地不再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境内港口换班(含登陆)实行审批制,仅履行船员出入境查验及临时入境许可审核签发手续。   二、便利船员换班入境
  (一)不再对换班入境船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拟来华并在境内港口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应在船舶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48小时开展核酸检测,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应及时就近治疗。
  (二)对确因行程原因无法申报入境前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船员,可接受抗原结果的申报。
  (三)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海关将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之前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远端防控等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要将本通知相关事项报告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并协调做好贯彻落实,为船员出入境提供便利。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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