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司办通[2003]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当前,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非典型肺炎进行斗争,但是,也有一些群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自己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不理解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些措施,导致一些地方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群体性纠纷有所增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努力预防和化解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纠纷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排查矛盾纠纷
要充分利用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健全和落实非典型肺炎纠纷信息反馈机制,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疫区、隔离区、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地区、误工返乡人员集中居住区等要重点、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了解各种纠纷信息、苗头,及时调解、处理。对排查中发现的酝酿群体上访、请愿苗头和征兆要立即上报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 及时化解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
要积极参与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介入重大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调处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教育、疏导、劝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与升级。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同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决策提供服务。指导广大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家庭、邻里等纠纷,说服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服从政府及医疗防疫部门的管理,积极配合治疗,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教育其家人及周边群众科学认识非典型肺炎,做到不恐慌、不歧视、不埋怨,促进家庭和睦,加强邻里互帮互助。发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群防、群治、群控网络,对落实防治措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隐患要早预测、早预防、早调解,做到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大力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政策法律宣传
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宣传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一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栏、黑板报、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等阵地,充分利用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宣传材料,进村、入居、到户,向群众宣讲《传染病防治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通过宣传,增强辖区内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战胜非典型肺炎的信心;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明确自身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权利、义务;引导广大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非典型肺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家属,不恐慌、不大意、不歧视,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为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重大部署,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