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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防止高致病禽流感疫情的传播 English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高致病禽流感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来源于安徽、湖南、辽宁三省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出口。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疫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上述疫区经加工处理后允许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安徽、湖南、辽宁三省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国内新发生高致病禽流感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出口参照本公告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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