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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
         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一手抓非典型肺炎的防治,一手抓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保持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绩。
  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3]78号),结合广东实际,从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就业服务、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广东的做法,在科学分析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劳动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2003]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今年初,我省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几个月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省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奋斗,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面对非典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临危不惧,沉着应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将非典疫情对劳动保障工作的不利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从全省总体情况来看,城镇就业形势基本保持平稳,但失业率有所上升;社会保险工作稳中有进,但扩面征缴和基金支付面临新的困难;劳动关系比较和谐,但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为切实减轻非典疫情对我省劳动保障工作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期间的劳动保障工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和劳动保障工作的双胜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帮助企业和职工树立战胜非典疫情的信心,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防治非典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政策以及我省防治非典的经验,深入学习邓练贤、叶欣等抗击非典英雄的事迹和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广大医护工作者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奉献的精神,使企业和职工加深对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认识,消除恐慌心理,增强企业投资和职工战胜非典疫情的信心,激发其投身经济建设的热情,为广东当好全国排头兵、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功立业。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调控力度,搞好就业服务,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各地要加强非典疫情对我省就业影响的研究,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缓解非典对就业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或尚能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要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对于开工不足、处于半停产的企业,由企业申报当地政府核准,允许企业采取减薪不减员的办法(最低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同时通过调整生产任务、缩短工作时间、调剂使用劳动力等办法安置人员。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产的特困企业,要切实保障无法安置的农民工基本生活,安排好食宿。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已参加保险的农民工,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各类企业对非典患者和疑似非典患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在隔离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二)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力余缺调剂。各地要确保劳动力市场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正常运作,在不举办大规模劳务集市的前提下,开展小范围、小规模、有组织的劳动力调剂,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企业用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想方设法将企业的富余人员就地就近安置。
  (三)加强就业培训,搞好技能储备。要广泛组织因受非典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参加就业培训,一方面增强就业能力,为转换岗位和迎接经济回升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以培代休,稳定人心。同时,企业要按照就地工作、就地学习、就地休息的原则,搞好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为其自身的发展做好技术储备。
  (四)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抓住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受非典影响较小、生产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要加大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力度,实行“人盯人”的援助措施,把《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再就业对象手中,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适当放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典患者待遇条件的政策。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或医疗保险风险金解决。调整定点医院管理和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管理,减轻患者个人负担,确保参保职工的治疗与康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对参保非典患者采取先住院后登记的办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院结算,方便医院救治。
  对与医疗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工作中感染非典型肺炎导致死亡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确认工作,比照因工死亡,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
  (二)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同时,允许受非典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对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导致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要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受非典影响为由对新招人员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严格农民工退保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的退保手续,严禁放宽退保条件,防止因退保不严造成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的现象发生。   四、加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以疫情为由解除职工和患者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各地要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重点问题的排查活动,对仍然没有化解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制定应急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要不断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妥善处理非典时期的劳动争议。对因防治非典或受非典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要予以相应顺延。
  (四)积极做好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因非典产生的劳动纠纷,密切注意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新动向,及早介入,及时处理,把因非典产生的劳动纠纷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对职工反映的劳动保障信访问题,要努力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矛盾,引发职工越级上访。对符合条件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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