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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人电明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给我国旅游、贸易、对外交往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也很关注。为了迅速控制“非典”的传播和蔓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4月18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统一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千方百计尽快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非典”防治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留验和医学观察是控制传染源、切断其传播和蔓延途径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了切实稳定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情绪,确保所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在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二、不得歧视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各单位不得因“非典”患病原因在隔离治疗、留验、观察过程中和结束后解聘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
  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加强对用人、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调解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与用人、用工单位之间因隔离、留验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正当权益,控制“非典”流行,维护社会稳定。
                            人事部
                            卫生部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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