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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五号)
                (国办发电[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2003年5月13日
             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当前我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维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确定我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制定以下防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省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要有负责人专门负责农村防治工作;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级“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县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乡(镇)、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乡(镇)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非典”防治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4.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牧、团)场的防治工作纳入农村“非典”防治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二、培训医务人员   5.要把培训县、乡、村医务人员作为预防和控制农村“非典”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编写适宜教材,立即开展逐级培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通过电视、光盘、录像、网站等电化教育和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培训。   6.县级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的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宣传教育   7.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实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使农村干部群众重视防治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治、可控,树立信心,消除忧虑,解除恐慌心理。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要确保“非典”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有关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做好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使宣传教育落在实处。   8.组织对乡镇领导、村干部等骨干人员重点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9.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0.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积极做好农村中确诊“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自觉接受医疗及隔离、留验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治工作。要全方位做好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11.要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12.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负责可疑情况排查和报告工作,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乡(镇) 医疗机构和乡(镇)政府。乡(镇)医疗机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疫情,核实后要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疫情报告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医务人员及村民组长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上报。   14.在农村疫情监测中,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发生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并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15.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地应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和航班到站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居住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16.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应给予奖励。
  五、疫情处理   17.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某些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蔓延。   18.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乡卫生院对就诊的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同时迅速报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实施。   19.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   20.县级医院是救治当地农村确诊“非典”病人的主要医院,要开设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和完善的治疗方案。根据需要,中心卫生院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也可设立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收治确诊“非典”病人。   21.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要在地(市)以上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首例“非典”患者。接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   22.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   2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尽快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24.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避免举办大型集会和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25.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六、减少农民工流动   26.在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四川、重庆、广西、贵州、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等农民工输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发生疫情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暂不返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7.各地要结合预防控制“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使农村的卫生面貌有显著改善。
  八、保障措施   28.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明传[2003]5号)落实中央对农民中“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的政策,明确各地对农民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治疗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负担的救治费用,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   29.各地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为控制疫情提供资金保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30.省、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组织机动队,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1.县级政府要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不具备设置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条件的,要按照标准预先加以改造。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32.当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其被限制而引发生活困难时,应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33.各级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上述措施的落实进行认真地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推诿、渎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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