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发文字号:海船检函〔2021〕53号
- 公布日期:2021.01.22
- 施行日期:2021.0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船舶 疫情防控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
(海船检函〔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
当前国内出现多点散发和多地局部聚集性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总数增加,冬春两季疫情风险提升。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开展船舶远程检验试点的工作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船舶检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不具备到现场检验条件的,可以采取远程检验、指导船舶自检并报送相关视频资料等方式代替现场检验,减少疫情传播风险。远程检验可利用视频通话移动应用等技术装备,通过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获得与现场检验程度相当的检验信息,为验船师提供检验和判断的依据。 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相关台账,做好记录,保存好检验视频等相关资料,积极总结好远程检验中获得的经验、取得的成果。船舶检验机构要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和全年的远程检验工作报告,将远程检验的开展情况、相关经验、成果及典型案例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考虑到前期疫情防控工作中已实施过船舶检验证书展期,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因疫情原因已实施船舶检验证书展期的船舶在展期结束后应按照相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检验。
联系人:黄海博 联系电话:010-65292047
邮箱:huanghaibo@msa.gov.cn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