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2019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2019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工作发展,做好2019年度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布置和培训工作
(一)开展线上统计学习培训。为避免人群聚集加大新冠肺炎传播风险,取消2020年全国对外投资统计工作布置会。为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商务部制作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填报培训视频,请登录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fec.mofcom.gov.cn)--统计数据栏目,点击“数据填报指南”,根据页面提示信息下载培训视频,观看学习。
(二)灵活指导企业填报数据。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单位应视各地疫情防控政策有序开展统计工作布置和培训,可通过向企业推送培训视频、微信群、QQ群等多样化方式,指导有关企业和单位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及时跟进解决相关问题。 2019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填报工作
(一)请各单位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3号)的要求,做好辖区或下属企业2019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组织填报、线上培训和数据审核工作。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请及时更新登录系统的电子钥匙。
(二)中央企业和单位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网上(https://ecomp.mofcom.gov.cn)填报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20年7月10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组织填报和网上审核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三)为配合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开展,请各单位认真梳理对外投资活动,准确填报“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和“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FDIN8表)。
(四)根据统计制度规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办公室(包括分公司、经理部、项目部等)属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据实填报。
(五)做好对外投资并购统计,中央企业和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将“2019年度对外投资并购项目汇总表”(见附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至商务部。
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信心,迎难而上,通过创新统计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同时,各单位要对全球疫情的发展进行跟踪,认真排查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强统计分析,做好形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联系。
联 系 人:合作司 张哲 庞超然 杨法皓
电 话:(010)85093435、85093430、65197179
传 真:(010)85093431、65197932
电子邮箱:hzstongji@mofcom.gov.cn
附件:2019年度对外投资并购项目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2020年5月6日
附件
2019年度对外投资并购项目汇总表
企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计量单位:万美元
被并购企业名称 | 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属的行业 | 实施并购的路径 | 实施并购的 企业名称 | 并购后中方所占股权 | 实际交易金额 | |||||
其中 | |||||||||||
比重(%) | 金额 | 自有资金 | 境内银行贷款 | 境外融资 | 其他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 | 2 | 3 | 4 | 5 | 6 | |
|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并购事项的实际情况。涉及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股权转让不属本表统计范畴。
2.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属的行业:按被并购企业主营业务或被并购资产或权益的性质分类。
3.实现并购的路径:指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署并购协议或通过其境外企业签署协议实施并购。
4.实施并购的企业名称:指实际签订并购协议的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名称。
5.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无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6.境内银行贷款:是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实施境外并购项目按一定利率从我国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取得的贷款。
7.境外融资: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实施境外并购项目依照贷款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按一定利率从境外银行(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附属机构等)取得的贷款。(2)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依照融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从境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取得的融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