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经研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于2023年1月8日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遗体处置工作按照乙类传染病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1月4日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