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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债券工作,优化企业债券发行环境,实现与注册制的有效衔接,现就统一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批文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12个月;在2020年7月之后到期的,批文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批文有效期为24个月或已个案办理过延期的企业债券,不适用该延期政策。   三、豁免发行人履行以上批文延期事项申请程序,我委不再个案办理批文延期申请事项。   四、发行人应在债券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和融资需求,尽快完成债券发行,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并应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五、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持续做好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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