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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人口函〔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联系人:人口家庭司 梁效革、徐拥军
  联系电话:010-62030572、62030585
  传  真:010-62030790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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