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21〕19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有关规定,现下达你兵团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744万元(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用于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请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列入“2101201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或“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请列入“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请你兵团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师团,确保按规定使用。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将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已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底前将相关指标发文和拨付凭证报送你兵团财政局。你兵团财政局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报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见附件),并将统筹地区指标发文和拨付凭证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