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国际合作中心,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复国际客运航班有关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行安全和行业恢复发展,便利国际人员往来,民航局制定了《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现予下发。请各单位按照安全第一、市场主导、保障先行的原则,及时优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流程,确保国际客运航班安全稳妥恢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航空公司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对人员、航空器、保障能力等要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市场需求和国内外机场保障资源等情况合理安排航班计划,提升航班计划执行率,确保国际航班安全稳妥恢复。 各口岸机场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联检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优化防控措施和通关流程,梳理并补齐接收国际航班工作中的短板,提升工作效率,及时对本场保障能力开展评估并对外发布可接收国际航班量情况,以便航司提前准备。如特殊情况下个别特定城市在入境检疫和隔观方面执行差异化安排,口岸机场应在地方政府指导下提前对外发布公告,明确恢复时间,并对外做好解释工作。 各地区管理局要结合区域时刻流量和具体工作实际,组织和督导辖区内各机场优化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流程,开展接收国际客运航班能力评估,做好航空公司航线航班运营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与辖区内相关地方政府积极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同时,要梳理疫情期间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作出调整。 民航局相关司局要统筹加强对行业的全面指导。防控办要指导行业优化调整防控措施和航班保障流程。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严格审核中外航司恢复运行前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机场管理部门要指导各机场加强对机场的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的科学评估,引导各机场安全、高效提升保障能力。外事部门要做好与外国民航主管当局的情况通报和沟通工作。航班计划审批部门要引导航空公司合理安排运力,做好国际定期航班、包机和公务机申请的审批布置相关工作。时刻主管部门要根据时刻管理规定和中方航司在国外历史时刻保留情况,对等支持航空公司恢复使用历史时刻,严格航班时刻使用情况监管,适时恢复国际航班时刻执行率考核,鼓励航空公司提前主动交回暂不使用的航班时刻,用好用足时刻资源。运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根据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航空运输局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控和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予以引导回应,避免炒作误读。
请国际合作中心将附件通知各外国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12月28日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
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复国际客运航班有关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行安全和行业恢复发展,便利国际人员往来,现将国际客运航班恢复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实施国际客运航班“***”“一国一策”调控措施,中外航空公司按照现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安排运营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自2023年1月8日起,已持有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中外航空公司,可申请恢复运营本公司2019年冬春航季已获批的国际客运航线航班。 自2023年1月8日起,恢复受理中外航空公司自2023年夏秋航季新开或增加国际客运航线航班的申请。 自2023年夏秋航季起,中外航空公司可按照现有包机(不定期)管理规定申请国际客运包机;为了鼓励中外航空公司尽快恢复运营定期航班,本航季除持有省部级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包机需求函件的申请外,暂不批复其他商业客运包机。 疫情期间颁发的中方航空公司临时经营许可自2023年夏秋航季起失效。若航空公司有意愿继续执飞,可依据现有国际航线航班管理规定提出申请。 疫情期间颁发的外方航空公司经营许可继续有效,航空公司可按程序安排运营。 中外航空公司应及时按照2019年冬春航季获批的航班航线开展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确保相关运行规范条款有效。 中外航空公司可按对等原则使用自有历史时刻恢复疫情前航线航班,原则上2023年夏秋航季不配置新增客运航班时刻,季中视情恢复国际航班时刻执行率考核机制。 2023年1月8日起,恢复受理来华公务机落地许可申请。 当前各地口岸机场正在优化调整国际客运航班保障流程,加紧提升国际客运航班保障能力,但短期内仍存在个别口岸城市保障国际航班能力受限、或在入境检疫和隔观方面执行差异化安排的情况,请中外航空公司与相关口岸机场提前做好沟通,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国际客运航班恢复平稳有序。
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航空公司申请继续按程序办理。民航局疫情期间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废止,详见附件目录。
宣告废止的文件目录
《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民航发〔2020〕27号), 2020年6月4号发布。
《关于印发<疫情期间国际客运航权资源配置管理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20〕41号)。
《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国际(地区)航班转移至首都国际机场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623号)。
《关于切实做好中国籍旅客防疫健康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83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国际机票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916号)。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国际客运航班计划编排和机票预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1142号)。
《关于切实做好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183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来华航班乘客实施远端防控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2641号)。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暂行配置规则》(局发明电〔2022〕213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国际客运航班增班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发明电〔2022〕2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