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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含远程医疗)是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有关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的长远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一)规范收费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下同)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本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二)加强项目成本测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成本测算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互联网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工作的指导。医疗机构要加强项目成本测算能力建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制订和调整提供依据。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一)确定分配关系。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合作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收入确认原则。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三)账务处理要求。为满足“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需要,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管理,医疗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在应收、应付类科目以及收入、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科目下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进行相关明细核算。
  (四)收费票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
  (五)定期结算制度。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
  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量时,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行政部门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工作量进行统计。
  附件“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   耗材除外内容单位说明
说明:
1.“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个部分,共计10项。
2.项目内涵供临床实施及定价时参考。
一、互联网诊察
1AAAA0004普通医师互联网诊察费指医师通过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例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2AAAA0005副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指副主任医师通过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3AAAA0006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指主任医师通过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二、远程监测
4FKA05704远程心电监测皮肤清洁处理,安放并固定电极,使用心电监测远程传输系统,指导患者使用,事件发生时患者触发心电事件记录器,记录器记录并处理信息,经电话、手机、网络、卫星系统等传输至医师工作站进行分析。   
5FKA05706远程起搏器监测安置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起搏器后,通过程控打开远程监测设置,利用无线网络将起搏器的数据收集传输到相应的数据信息处理中心。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判断起搏器的工作状态,确定患者到医院程控和随访的时间。不含起搏器安置术、起搏器程控功能检查。   
6FKA05707远程除颤器监测安置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除颤器后,通过程控打开远程监测设置,利用无线网络将除颤器的数据收集传输到相应的数据信息处理中心。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判断除颤器的工作状态,确定患者到医院程控和随访的时间。不含除颤器安置术、除颤器程控功能检查。   
三、远程会诊
说明:
1.工作量统计中,项目编码后用附加码“-1”表示邀请方提供的服务;“-2”表示受邀方提供的服务;例如:AADG0001-1表示邀请方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项目(注:未标记“-1”或“-2”,默认为邀请方提供的服务)。
2.开展远程会诊项目时,2小时内组织实施的急会诊加收。
7AADG0001远程会诊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远程)会诊中心或会诊科室通过可视视频实时、同步交互的方式开展的单个学科会诊诊疗活动,包括护理会诊。邀请方医疗机构接收患者,收集并上传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包含病史、临床、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治疗经过等)至互联网(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预约受邀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依据会诊需求,确定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会诊医师提前审阅病例资料。至约定时间双方登陆互联网(远程)医疗网络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在线讨论患者病情,解答邀请方医师的提问。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科/次每增加一学科加收,加收最多不超过三个学科
四、远程诊断
说明:
1.“远程诊断”类项目为医疗机构根据接收的远程数据资料出具诊断报告。
2.工作量统计中,项目编码后用附加码“-1”表示邀请方提供的服务;“-2”表示受邀方提供的服务;例如:FKA03716-1表示邀请方提供的“远程心电诊断”服务项目(注:未标记“-1”或“-2”,默认为邀请方提供的服务)。
3.收取“远程诊断”类费用的医疗机构,相应的线下检查项目计价时建议按比例减收。例如:对“EABJT001 胸部X线摄影”项目,其内涵中包含“医生完成诊断报告”内容,因此,邀请方在收取“EAZZZ004远程影像诊断”费用后,“EABJT001 胸部X线摄影”项目的收费标准应按比例减收,其项目编码标记为“EABJT001-6”。
8BZAA0003远程病理诊断指通过网络计算机远程系统提供的病理数据传输及诊断服务。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资料(含病理申请单、取材明细以及术中冷冻病理数字切片等),并上传到病理远程会诊平台云端。受邀方基于上述资料通过云端平台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最终作出综合诊断意见,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  以4张切片为基数,超过4张切片的,每增加1张加收
9EAZZZ004远程影像诊断指通过网络计算机远程系统提供的影像数据传输及诊断服务。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将采集的影像数据传输到受邀方医疗机构,由受邀方依据影像资料出具诊断报告。   
10FKA03716远程心电诊断指通过网络计算机远程系统提供的心电数据传输及诊断服务。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将采集的心电数据传输到受邀方医疗机构,由受邀方依据心电资料出具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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