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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血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血液工作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虽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病有可能通过血液和血液途径传播,但为做好预防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现对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要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发动工作;并制定血液供应方案和应急预案,保证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用血需求和紧急用血。   二、采供血机构医务人员要加强对献血者的询问,近期内有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史的献血者,应劝其暂缓3周献血。   三、要严格对献血者的体格检查,特别是进行体温测量,对体温超出正常范围者,应劝其暂缓献血。   四、各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医务人员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询问其近期是否有献血史。凡3周内有献血史者,应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暂停发放该患者的血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各采供血机构应参照《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检索),加强对采血场所和采供血机构的消毒工作,做好献血员和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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