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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9月30日 司办通〔202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效保障广大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平稳安全顺利,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疫情防范在考场之外,确保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点、考场所在校园安全,确保考试不受疫情影响,努力做到让应试人员有试可考、安全参考,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现就做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协调机制。各地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纳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的各方责任。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将卫生健康部门纳入考试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和疫情防控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执行覆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全流程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担考试任务的院校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考点考场设置、机位检测、考试实施等保障工作。考区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防疫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选派人员担任考区副总指挥或者考点副总监考,指导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工作。
  (三)建立联系机制。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考点院校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考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会商、分析、研判本地及考点院校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工作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等级变化,适时调整相应级别的疫情处理方案。建立健全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
  (四)加大保障力度。考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考试组织实施所需的防疫经费、必需的设施设备、物资物品等充足到位。   二、落实防控措施
  (一)考前准备工作。
  1.应试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做好应试人员的宣传指导,要求进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核酸检测。考前第3天,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情况,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应试人员进行健康状态数据比对筛查。应试人员考前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在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正常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不得与健康应试人员同考场考试。如应试人员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经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专业评估提出意见后,原则上不准予参加考试。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需要在考前入境内地(大陆)参加考试的,要遵守国家和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2.考试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筛查监测。各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至少于考前14天,完成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人员、考点监考人员、技术服务人员、考点医护人员等)遴选,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状态数据比对筛查。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自考前14天起进行每日体温监测和报告,必要时须进行核酸检测。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人员,根据当地有关疫情防控规定,不安排作为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考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一律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3.接收、保管、分发答题纸、草稿纸。押送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所有参与人员在运送、交接过程中要加强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考试材料外包装、运送车辆、保密室要进行彻底消毒。
  4.提醒应试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至少在考前3天提醒应试人员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物资。提醒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前到达考点考场,以便有序验证健康码、测体温、人脸识别入场参加考试。
  (二)防疫物资准备。各考点要配备适量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水银体温计、手持式体温检测仪、手消毒剂和消毒湿巾等物品,有条件的考点还可配备红外热像体温检测仪等设施设备。各考点要按每人每半天1个的标准为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口罩,并为应试人员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口罩(应试人员口罩原则上自备)。考点要准备少量的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靴套、消毒剂等防疫物品,用于留置观察区及隔离考场工作人员的防护安全保障。
  (三)考点考场设置。
  1.考场布置。各考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以考点为单位设置普通考场(含备用考场)和专用隔离考场,普通考场要以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为准,合理规划考场内编排的应试人员人数和密度,确保应试人员横向和纵向间距符合防疫要求。非低风险地区不设置考点。
  2.专用隔离考场。隔离考场要设在考点内相对独立的位置,考场外要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防疫专用通道。隔离考场与普通考场原则上按1:10的比例设置,少于10个考场的考点,要至少设置1个隔离考场。隔离考场启用原则为1人1间,隔离考场数量有限的,可在隔离考场四角相对独立位置编排1名应试人员,1间隔离考场内编排应试人员不得超过4人。
  3.设置体温检测通道。考点考场要结合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在入口处设置足够的健康码扫码和体温检测点,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在设置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时配套使用红外热像体温检测仪,对所有进入考点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扫码,减少人员聚集和等待时间。同时,设置遮阳棚(保温棚)和体温异常者复检室等,供待检人员做受检准备以及检测不合格人员短时休息调整使用。
  4.考点考场消毒。各考区要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在考试封场前依次完成考点、考场(含备用考场)清洁、环境消毒和通风,包括对考场内外通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以及考场内电脑桌面、桌椅、键盘、鼠标等考试设备进行预防性消毒。考试实施期间要确保每场考试考场内外通道、公共区域至少消毒1次,卫生间可每2小时消毒1次;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对考场做一次预防性消毒。隔离考场要适当增加重点区域及重点物品的消毒次数。
  (四)考试期间要求。
  1.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点、考场。考试当天,考点设多个体温检测通道,负责体温检测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点考场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对于体温测量高于37.3℃的,可适当休息后复测。对考前两次测量体温均高于37.3℃的或者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症状的应试人员,要安排至留置观察区,由总监考、副总监考(专职负责考试疫情防控)以及考点医务人员共同研判和评估,在保障其他应试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出具专业评估建议。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启用隔离考场,安排相关应试人员在隔离考场参考。经专业评估认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按照异常情况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2.个人防护要求。考前入场和考后统一离场阶段,所有进出考点、考场的人员均要佩戴口罩,应试人员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在进入考点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考试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凡进入隔离考场的工作人员均要全程做好防护。
  3.通风和保温。考场要加强通风换气,同时做好保温。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要保持自然通风。对于考场需要保温的考区,考试期间可关闭窗户,但要保证大门敞开,确保室内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取暖,要保证通风系统正常,供风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开窗通风换气30分钟以上。
  4.异常情况处置。考试过程中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者,由考点专业人员评估,判断为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于专业评估认定为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总监考、副总监考(专职负责考试疫情防控)和考点医务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上报本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处理,及时做好专业评估和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将发热人员考试机位周边范围的应试人员全部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原考场做好消毒工作。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将隔离考场应试人员答卷(主观题考试)、草稿纸和其他考务资料分别装袋消毒后送至考务办公室,但要避免因消毒液造成答卷等粘连、破损。隔离考场内使用过的医用防护物品以及其他废物,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医疗废物的处置办法进行集中妥善处理。对考试期间因体温异常、转移考场等防疫工作导致相关应试人员考试中断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考试工作规定进行补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助安排专业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和心理疏导工作。相关情况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补时申请单上如实记录。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考区要深刻认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面临的特殊形势和艰巨任务,坚持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本着对应试人员、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将疫情防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细致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确保年度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平稳安全顺利。
  (二)抓紧工作落实。各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综合研判本地疫情防控形势,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和考点院校,抓早抓细抓实本地考点考场选定、防疫物资配备、防疫岗位设置、考点环境消毒、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情况监测以及涉疫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对考点考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监督,做到考试防疫“一点一策,精准施策”,既要做到有效防控,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又要防止过度反应。如出现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提高等突发事件影响考试正常举行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规定执行的同时,报司法部作出公告。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关于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和演练,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考试防疫相关规定的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利用官方媒体和网络、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短信等新媒体手段,提高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引导应试人员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出现的焦虑、焦躁等情绪,各地应耐心细致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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